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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蛙观天

A FROG WITH A VIEW

Posts tagged with "政治经济"

21世纪的货币帝国主义

[美]迈克尔·赫德森 著 刘斯福 苇杭 摘译
马克思主义评论网
《国外理论动态》
2007-07-08


【原编者按】

2004年9月1日美ttp://www.counterpunch.org网站刊登了美国著名非主流经济家迈克尔·赫德森题为《21世纪的货币帝主义》的文章,认为战后美国主导建立的世界经济秩序中,美国具有非对称性的优势权,在这种秩序下,美国利用自己主导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世界各国在美国导下建立的中央银行制度推行芝加哥学派的货币主义金融规则,成功地建立了美国的金融权,依靠这种金融霸权美国无偿地占有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财富,摧毁了第三世界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十月革命以后建立的力更生的基础。由于这种霸权已和全球经济高度结合,世界大国因此害怕调整带来动荡而不敢改变这种秩序。作者认为只有全球金融彻底崩溃并导致全球政治经济大混乱后,新的世界金融秩序的建立才会提上日程。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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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争平: 20年多來中国大陆私营经济发展考略

国学网
中国经济史论坛
2007-8-04


中国经济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替代了计划经济体制,二是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模式替代了单一公有制经济模式,这两大变化相互影响,密不可分。当代中国大陆私营经济包括私营企业[1]和个体工商户[2]两大类,是民营经济[3]的主要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领导核心层将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作为解决现代化进程难题的有效途径,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方针作了重要调整,私营经济开始在中国大陆重新出现,并很快从弱到强,成为促进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对中国政治、社会、人文等方面的发展也有深远的影响。私营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史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拟通过这20多年来中国大陆私营经济发展历史轨迹的考察,展望私营经济未来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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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农村土地问题实质是保障农民公民权问题

光明网
2007年8月8日


【内容提要】如果真正要讲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要讲的就是国家怎么承担自己的义务,而不是国家怎么剥夺农民的权利。但是我们有些人现在讲的不是给农民提供公费医疗,而是剥夺农民的产权,然后让他终身当佃农自己种地养老。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是完全讲颠倒了。因为这里讲的不是社会保障而是“社会剥夺”,或者说是社会“负保障”,即剥夺农民的权利。土地如果说与“保障”有关,那也只能是享受保障的权利,享受保障的权利不能落实到个人(所谓“不能私有化”),那还叫保障吗?

农村土地问题首先是公民权问题

税费改革后,土地问题成为当今农民问题的新热点。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晓山先生所说,土地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主体,而权利主体建设从来就不是一个纯粹经济问题。我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这也不是什么新观点。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有这种观点。1902年列宁在与民粹派论战时便指出:我们作为社会主义者对土地私有制没有什么好感,但“在警察国家里提出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就等于助长一切官僚习气”。 所以,谈土地所有制不能抛开政治社会背景。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民主建设任重道远,而且在土地问题上经常出现“警察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抽象地谈国有、集体、个人所有制恐怕都很成问题。

现在在土地产权制度的设计上有人主张国有制、有人主张集体制、有人主张私有制。可是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到底什么所有制,到底哪一种产权是真正得到保护的呢?大家知道,在前不久,由郎咸平挑起的论战中很多人说国有产权受到侵犯。但在我们这里国有产权受到的这种侵犯并不是以私人产权受到保护为前提的。中国以强权为背景的化公为私和以强权为背景的化私为公是同时进行的。一方面无制约的权力侵害公民的私人财产,一方面这种权力也在侵害公民的集体财产,而左手把百姓的私产以“国家”名义夺来,右手又把这些“国产”装进自己的私囊,这种我称之为“尺蠖效应”的戏法不是天天在变吗?国有、私有是如此,“集体”又如何?现在据说农地就是集体所有制,可是我们现在在征地过程中不仅农户没有多少发言权,即使社区集体也没有多少发言权,整个还是政府行为。因此严格来说,在目前的这种条件下,也就是“权力侵害权利”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我们谈什么“有”的所有权恐怕都是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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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农村土地问题实际是三大土地问题

人民网
2007年8月8日


(作者江平系中国政法大学终生教授)

中央将重庆列为城乡统筹发展的试验特区是非常正确的,有很积极的意义。最近,我一直关注着重庆市在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方面的新闻。我认为重庆市完全可以在解决城乡一体化问题的大框架下就土地流转问题做一些试点的工作。

农村土地问题实际是三大土地问题:第一是承包经营土地问题;第二是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第三是宅基地问题。物权法在这三个集体土地的改革或者流通的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既保持现行土地法规定的现状,但又留有了余地,为将来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和改革留下了充分的空间。

那么对这三种土地的权利应该怎么看呢?

第一,对于承包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于入股出资,但是在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中包含了一个“等”字,可以理解为并不禁止。而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也没有禁止入股,但有一条限制,就是用途不能改变。所以从这一点上说,重庆方面的规定并不算是创新,创新之处在于扩大了对“农业经营”的理解。我认为这样理解完全正确。过去理解农业经营就是农业用地,就是种地,当然也包括用于畜牧业和林业等,现在重庆将它扩展到了可以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去年已经通过了,专业合作社可以进行农产品加工合作,甚至也可以搞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只要是服务于农业,应该对农业用地的农业目的作更广泛的解释。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扩大到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搞企业、搞商业,甚至开发商品房可不可以呢?我看完全可以在重庆小范围内搞搞试点。

当然,对于扩大农业用地的解释,仍然应该有底线,因为终究还有保护耕地的限制,现在不是在提要死守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吗?太放开了,底线就难说了,这一点要注意。

第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能不能搞建设,这也是一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重庆这次倒没有涉及这方面的问题。我觉得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完全可以试试。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这些土地只能用于村里自己的乡镇企业、公益设施、学校和养老院。现在的问题是,对于农村的建设用地,其用途能不能再扩大?能不能不仅限于自己的乡镇企业和村内设施?为什么不能把这部分地用来投资?为什么不能跟人家合资搞一个先进的技术企业?我觉得在这点上可以也应该逐步放开。

最近,争议最大的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能不能盖商品房卖的问题,也就是“小产权”、“乡产权”问题。现在有一种呼声,要求“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子能够按照正常产权办理,这个弄不好很危险。可是要不允许的话,实际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盖商品房已经大量存在。农民完全有理由问:我们自己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什么不能用来盖房子?老百姓可以说,我是低收入者,我买不起每天上涨的商品房,我只能买个“小产权”、“乡产权”房住,若这也不让住,是不是太说不过去了?所以,现在看起来城市人买“乡产权”、“小产权”房的居住权并不能一个“禁”字了之,我们必须承认其中的合理性。现在的底线是在二级市场这类的房子产权不能转让,可老百姓说了,我买房子就图有个地方住,你不让我卖就可以,但我死了以后能不能继承呢?按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可能给这样的房子办理变更,怎么办?

小产权房问题其实涉及到一个更大的问题:农村土地增值以后利益归谁的问题。这不光需要法学家的智慧,也需要经济学家的智慧。在物权法的讨论过程中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之所以升值那么快,就是因为城市建设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好比地铁修到你那儿了,高速公路修到那儿了,水电修到那儿了,上下水道修到那儿了,集体土地的价格也就上来了,要不然这个地能值多少钱呢?这些土地的增值完全是靠城市投资形成的,按经济学上的原理,土地增值是投资使然,级差地租应归投资者享有,因为不是土地本身质量的好坏引起的增值,而是因为投资引起的土地价格上涨,所以增值部分应该归投资者。当然也有人主张,这样不行,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为什么农民就不能获得呢?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最终还在于如何分配其中的利益。我觉得对于增值部分,有一部分利益肯定要归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一部分可以采取土地收益税的办法解决,我觉得这样可能更好。在这个问题上,我看也完全可以让重庆搞试点,在允许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盖商品房的同时,征收特别的土地增值税,看看通过土地增值税的办法能不能解决,可以试试。

第三块是农村宅基地。对于宅基地如何利用,恐怕争论得更厉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法律上的规定就有矛盾的地方。比如物权法规定房子可以抵押,但同样在另一条又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如果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拿去抵押了,那必然涉及到宅基地,但是农村宅基地按规定是不允许动的。这个问题从法律上讲,本身就是矛盾的,房子流转必然连着宅基地,但你又不允许动宅基地,后来变成了更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城里人不得到农村买房子,引来一大堆意见。为什么农民自己的房子就不让卖?不允许农民对自己的房屋有任何的处分权,如不能转让或者抵押,这过分限制了农民的权利,他最大的财产就是这个东西了。这个问题怎么办呢,我也希望重庆拿出一个试点的办法来。

广东最近提出一个办法,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转让,连带宅基地上的土地使用权也可转让,惟一的重要条件就是转让后不能再申请任何宅基地。如果真这样,这条就必须把牢。至于城市的人到农村买荒山、荒地和滩涂就更可以鼓励了。首先它们不是耕地和基本农田,既可以转让,又可以出资,在荒山、荒地搞个别墅或者游乐场所有何不可?所以我认为在这些问题上应该进行改革,也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给他们更多收益权,这样才可以使农村富裕起来。但是又不能影响几个大原则,土地用途的变更,土地量的控制等等,这些东西都要掌握好。

最后我要说,任何改革都会面临一个两难命题:一方面要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要不断改革,而改革就肯定要对现有的制度和法律有所突破。怎么办?我认为,把握住两点最为根本:一是依法治国是前提,现行的法律,不能随便变动和突破,如果大家都以改革为名各行其是是不行的;二是改革必须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授权,否则不能轻易都谈突破,大家都突破还了得,法律就没有权威性了。


杨光斌:我国现行中央—地方关系下的社会公正问题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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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3期
2007-7-27


内容提要:我国是在维护政治结构稳定的前提下推进经济改革,从而形成了政治单一制和经济联邦主义的二元化中央—地方关系。在这种条件下,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行为模式可能具有依附性甚至侵害性,结果就是社会不公正问题。为此,本文提出必须首先更新关于政府的观念,倡导 “善治型政府”,并以一系列的政治建设和行政改革而矫正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建立一个实现社会公正的政治基础。
关键词:中央—地方关系 政治单一制 经济联邦主义 社会公正 治理

在我国经济改革已经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社会公正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目前关于社会公正问题的主要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问题研究、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意义上的有关领域的政策探讨。这些研究对于矫正社会不公正现象是重要的,但是并不全面。我认为,社会公正不但与政策导向有关,还关系到治理结构问题。与政策相比,治理结构甚至是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其中改革开放中形成的新型中央-地方关系与社会公正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我的观点是,中央-地方关系已经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制转变为二元化的结构即政治单一制和经济联邦主义。在这种二元化的治理结构下,形成了地方政府的新的价值取向和复杂的行为模式,从而是形成社会不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要矫正社会不公正现象,不但要进行政策上的调整,还要完善治理结构。

一.政治经济二元化的中央-地方关系
或许是因为看到经济改革带来的巨变,或许是因为香港和澳门回归带来的新元素,或许是因为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政治学和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开始不满足于传统的中国国家结构的单一制定性,因此提出了各种样式的新看法,比如民主集中单一制说[1]、复合式单一制说[2]、混合制说[3],甚至还有联邦制体制的政治制度说[4],等等。我认为,将中国的国家结构(这里暂且还借用“国家结构”概念,因为我并不同意这样一个旧制度主义背景下的已经过时的概念[5])笼统地定义为各式各样的单一制,[6]只是看到了政治关系而忽视了经济关系的重要性;因香港和澳门的特殊性而规定为混合制,模糊了中国政治的主体性质;而因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法规定将中国视为联邦制体制,表明作者伊拉扎缺少中国政治的基本常识,尽管他对联邦主义理论有重要贡献。
虽然单一制是一个不断式微而联邦主义是一个不断张扬的概念,但是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制度变迁所体现的政治-经济形态更为复杂,既不能简单地将中国定性为单一制国家,更不能定性为联邦主义国家。但是如果进行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处理,我们很容易发现,中国兼具单一制和联邦主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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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 资本雇佣劳动制度批判

乌有之乡
2007-7-16


  当代的人类世界,正处于马克思所说的“人类史前时期”的最后阶段——资本雇佣劳动社会,突破并否定资本雇佣劳动制度,是劳动社会主义的历史意义之所在。从劳动者的立场和意识批判资本雇佣劳动制度,论证其经济、政治、文化,是劳动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也只有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才能进行劳动社会主义运动,以不断发展的劳动者联合势力,变革社会制度,实现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提高其素质技能,使人类真正开始人的历史。

  1�资本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

  资本雇佣劳动制是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初级阶段,它突破了封建领主制和集权官僚制,初步实现了全体人的人身权,并经劳动者的长期斗争,逐步争得了公民权。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基本经济权利是两个,一是资本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二是劳动力的所有权。这两个权利是分离的,分属于资本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正是这两个分离的权利主体,构成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基本经济关系,他们之间的矛盾,是资本雇佣劳动社会的主要矛盾。

  资本雇佣劳动制是经过长期的经济发展和矛盾斗争,才得以形成的。当我们今天批判这个制度,揭示其没落的时候,必须明确它在历史上曾有过的进步意义,即它作为对封建领主制的否定,是社会变革和人性升华的一个必要阶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此做了相当精确的论述: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个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这两个阶级的经济基础,就是资本雇佣劳动,其法权体系,就是建立在资本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这两个基本权利的对立之上的。资本所有权是以资本形式存在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同时也包括用于购买劳动力使用权的货币资本的所有权,不过,当它作为功能资本以后,就已经转化为对劳动力的使用权,而货币资本则转化为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生活资料。在资本雇佣劳动制中,资本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这对矛盾的主要矛盾方面是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是次要矛盾方面。劳动力作为劳动者个人的劳动能力,只有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中,即在劳动过程中才能发挥作用。在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者不可能拥有大工业的机器设备,他们要生活,就得劳动,就只有出卖劳动力的使用权给资本所有者。虽然劳动力使用权的买卖过程,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且是自由的交易,但不出卖劳动力使用权就没有生活资料的劳动者,必然在出卖时处于不利地位,这不仅表现于劳动力使用权的价格上,而且表现于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中。既然劳动力的使用权已卖给了资本所有者,那么,如何使用,使用的时间和强度,都取决于买者。但卖者出卖的并不是一件物品,而是他的人身中体现的劳动力,也就是说,其人身也要随劳动力的出卖而由买者支配。这样,他的人身权利就与劳动力的使用权相冲突,为了捍卫人身权利和劳动力所有权,必然与购买劳动力使用权的资本所有者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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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斯.韦伯: 资本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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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第二章 资本主义精神

本章的标题用得多少有点玄乎——资本主义精神。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要想给任何这一类的东西下一个定义,那就总会碰到某些因难,这些困难是这类考察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如若“资本主义精神”这一术语具有什么可理解的意义的话,那么这一术语所适用的任何对象都只能是一种历史个体historical individual ,亦即是一种在历史实在中联结起来的诸要素的复合体,我们是按照这些要素的文化意蕴而把它们统一成为一个概念整体的。
  然而,这样一个历史概念,正因为就其内容而言它指的是一种由于其独一无二的个体性才具有意味的现象,所以它不能按照“属加种差”的公式来定义,而必须逐步逐步地把那些从历史实在中抽取出来的个别部分构成为整体,从而组成这个概念。这样,这个概念的最后的完善形式就不能是在这种考察的开端,而必须是在考察之后。换句话说,我们必须在讨论的过程中对我们这里所谓的资本主义精神作出最完善的概念表述,并把这种概念表述作为这种讨论的最重要结果,这对于我们所感兴趣的观点来说,是最适宜的做法。此外,我们下面将会讲到的这种观点,对于分析我们正在考察的这种历史现象来说,决不是唯一可能的观点。如果从其它的立场出发去考察这种历史现象甚或任何其它历史现象,也会获得与这些基本特征同样重要的其它一些特征。因此,根本没有必要把资本主义精神理解成仅仅只是我们这里所说的那种东西,因为我们这里所说的仅仅是对我们分析的目的而言的。这是由各种历史概念的本性所决定的,因为从历史概念的方法论意义来说,这些概念并不是要以抽象的普遍公式来把握历史实在,而是要以具体发生着的各组关系来把握,而这些关系必然地具有一种特别独一无二的个体性特征。
  因此,如果我们想对我们现在试图进行分析并作出历史说明的对象加以规定的话,那么这种规定就不能采取一种概念定义的形成,而是至少在一开始只能对这里所说的资本主义精神作一暂时性的描述。然而,这样一种描述对于清晰地了解我们所考察的对象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为此我们现在先来看一个关于资本主义精神的文献,这文献以近乎于典型的纯粹性保存着我们正在寻找的那种精神,与此同时它又具有着摆脱了与宗教的任何直接关系的优点——这对我们的目的来说,也就是具有摆脱了各种先入之见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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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柳钦: 社会资本及其主要理论研究观点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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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连线
2007-04-04


  [内容摘要] 社会资本是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概念和分析工具。社会资本概念的界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社会资本的概念至今还没有达成共识,大多数学者都是从自己的学科角度对其加以定义和利用。本文输理了国内外学者对社会资本的界定及其主要研究观点。尽管对于社会资本,不同学者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的意义和指向是相同的,都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一种和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相区别的存在于社会结构中的个人资源,它为结构内的行动者提供便利的资源,包括规范、信任和网络等形式。
  [关 键 词] 资本;社会资本;理论综述

一、社会资本概念的提出

  资本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资本是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一直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其本质而言,资本是一个不断扩展的概念,其内涵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日益丰富。从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开始,经济学视野中的资本的内涵不断丰富,它指的是一种能够生产产品的物质资本或物质资本的象征物(货币),并与土地、劳动并列为最基本的推动经济增长的获种生产要素。马克思从阶级分析出发最先对资本这一概念进行了科学的界定,他认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反映了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者的社会关系;同时从动态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资本的运动过程及其价值增殖过程。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变迁规律。随着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以及经济学在社会科学中主导地位的确立,西方经济学家为克服传统主流经济学的局限性,不断拓展资本的内涵。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和贝克通过对社会经济增长的研究,突破了相对比较狭隘的货币资本和物质资本的局限,首次提出了“人力资本”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个人所具备的知识、才能、技能和资历等要素的总和,是一种“非物质资本”。 但是,无论是物质资本还是人力资本,都只是一种经济性的资本。而舒尔茨和贝克尔提出的人力资本概念,首一次使“资本”的概念摆脱了具体的物质形态而向广义的、抽象的层次扩展,成为可以带来价值增值的所有物质与非物质资源的代名词,从而为社会资本理论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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