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 维护新闻自由 首在保护记者权利
Wednesday, 22. August 2007, 17:57:20
2007-8-22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湖南凤凰县在建的大桥坍塌是一个突发恶性事件,受到全国人民乃至世界舆论的关注。
事件发生后,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很关心,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都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严肃处理。在这样的背景下,却发生了前去采访报道的记者遭到围殴的事件,而且围殴记者的人还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性质就更加恶劣。
众所周知,新闻报道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落实新闻自由首先就要保障记者的采访自由,而保障记者采访自由的前提之一,是保障记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一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该法律草案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草案一审稿第45条);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处以罚款(草案一审稿第57第2款)。
这样的规定立即招致全社会的质疑,所以,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上述相关条款均被删除。这正说明保障新闻自由是一种社会发展趋势,限制新闻自由不得人心。在今年年初,国务院还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工作透明化的理念。
但事实上,很多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更重要是为了掩盖某些腐败行为,往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不是积极公开信息,主动配合新闻报道,反而封锁消息,限制新闻采访。轻则回避媒体,拒绝接受采访透露信息;严重的直接对记者进行人身伤害,实施殴打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此次记者在凤凰县采访被殴打正是典型代表。
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做出严肃处理,否则后果可想而知:一方面是政府瞒报、谎报信息的行为会更加猖獗,腐败行为得不到舆论监督;另一方面,由于记者的工作环境甚至生存环境严重恶化,除了个别具备道德勇气、有大无畏精神之人,多数人出于自身安全考虑,面对恶性事件只能选择放弃监督保持沉默,甚至还有可能沦为粉饰太平的附庸。长此以往,受害的是整个社会,一个无人敢说真话的社会将失去发展的希望。
事实上,记者这个职业并不是一个特权职业,记者不是警察。记者的采访权利来自于《宪法》的言论自由权利。任何公民,对于任何社会事件都有权去关心,他可以通过自发调查的方式了解真相,然后向媒体投稿,也可以通过供职于媒体来从事职业的新闻工作。
所以,当一个突发事件发生之后,重要的不是关心前来采访的人是不是记者。关键在于,应该更彻底披露信息,更坦诚面对社会舆论。唯其如此,才是上上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