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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蛙观天

A FROG WITH A VIEW

喻国明: 信息开放是一种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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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2007-8-22


(喻国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凤凰塌桥事件中记者采访被打,在法律层面上,已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伤害行为无论是对记者还是对普通人都是不能允许的。同时,这种人身伤害行为本身,又是侵犯新闻自由的一种表现。

  此事的发生,显然跟当地权力部门和既得利益者是有某种牵连的。打人者之所以有这样的行为,是一种自我保护性的反应,希望就此尽可能回避一些监督,减少麻烦。

  但事实上,在社会的总的指导原则下,他们的这种做法,对上不符合胡锦涛、温家宝关于“媒体要介入负面社会事件的报道中去”的一贯精神;对下而言,也是对老百姓知情权的一种限制。

  现代的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是通过媒介来实现的。每个公民不可能事事都自己去打听,自己去探索,那样的话,社会成本太高了。这不符合现代社会的运作特点。媒介就有了这样的一种自然授权,它代表公众来执行知情权和采访权。

  新闻自由首先是采访自由,新闻媒体派出的人员并不仅仅代表记者本人,甚至不仅是记者所供职的某一个媒体本身;它代表的是整个媒体的采访权,实际上是老百姓的知情权的一种延伸。

  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官员,不可以挑选记者、挑选媒体。凤凰塌桥事件后,多一家媒体、多一双眼睛,事件真相就更容易被揭露。

  因此,只有多一些角度,多几双眼睛,才能使事件真相被揭露出来,媒体报道也才更加均衡,更有结构性的优势。保护知情权本身也需要保护信息的丰富性,只有信息是丰富的,这个权利才是充分等到保障的,只允许从一两个角度,采取一种模式去解读,这也是对知情权的一种限制。

  需要注意到,记者在凤凰被打事件中,当地一个借口是“打假”;当地官员称只有新华社、《人民日报》的记者在凤凰采访才能得到保障,其他的都属于非法采访,人身权利不受保护。但结果呢?包括《人民日报》的记者也被打了。这正说明保障记者权利需要的是普遍性保障。在中国,现有2000多家报纸,数千家广播电视台,接近1万家杂志社,这些机构都是新闻媒介,不能忽视这一点。

  国际上有一个预测,到2010年的时候,60%以上的新闻最原始的提供者,都将不是专业的新闻工作者,而将是非专业的个人。这是一种潮流。不管中国有什么特殊的国情、特殊的制度安排,这个潮流是不会改变的。所以,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也不能逆潮流而动。信息开放本身是大势所趋,我们不能用简单的管理方式去管理信息。

  国外有“阳光法案”,其针对的就不是记者,也不是新闻机构,而是公民个人。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旁听政府或者政府机构所召开的会议,查阅政府机构的文件,可以就政府的工作向有关的行政首长进行质询,这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国外是作为公民个人的权利,制定这样一部法律,而媒体只是公民获取信息的渠道中利用最多的媒介而已。我相信,在所谓的新闻记者身份的认定方面,中国在未来应该有一个更加开放的管理思路和方式,不能够仅仅为了减少所谓的麻烦,而自缚手脚。

  因此,从国家和政府的角度而言,中国应该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新闻媒介采访自由、采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之下,政府的公务员或者相关公务信息的掌握者不能拒绝采访。这要成为一项义务,如果不作为,应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要进行谴责、受到追究。

  建立这种制度可以改变官员的行为。过去为什么我们所有的政府官员都倾向于不说?就是因为我们的权力责任制不对称,他不说可以不负责任,说了反而要负责任。这是不对称的。以后应该是无论他说不说,都要负责任,不说也要为他不说的行为负责任。这样就能够保证,一个官员、一个公共信息的掌握着,他面对社会的质询、记者的采访,要考量哪个是更符合职务行为的,要有一个自己的判断,负起自己的责任来

  另一方面,也要强调我们新闻队伍本身,也要加强内部的管理。新闻机构的管理应该是相对比较严谨的。现在,随便是谁,都能以媒体记者的身份出去采访,这也是一个乱象。我们有些新闻单位以采访的名义去勒索别人,这也是有的。

  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自治、自律,如果这种恶劣的行为不能加以自清的话,只会增加媒体的负面形象,记者在面对公众行使权利时将继续遭遇阻碍。

江平: 维护新闻自由 首在保护记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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