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公憤 網民擬遊行討伐包致金姪女案法官
Tuesday, August 3, 2010 1:14:53 AM
【蘋果日報專訊】法庭放生包致金姪女,觸發網絡公憤。不足半天, facebook最少成立了三個群組討伐法官,反對判刑,並促請律政司上訴。有網民建議發起遊行,表達不滿。有網民製作虛擬廣告,列出襲警價目,諷刺犯人可以付費打警察。
「鬼叫你做窮人呀?」
最多人加入的 facebook群組為「強烈要求律政司介入,重判包致金姪女 Amina!」至昨晚 9時,人數已逾 1,600。發起人留言說:「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姪女,公然挑戰法紀,三度襲警竟然不用收監,法理何在!?」同日成立的,還有一個名為「反對包致金之姪女只判感化令,罰款及停牌一年之所謂重判刑罰」及「反對香港法律官官相衞,法律面前窮人含 X,香港人憤怒了」的群組。
網民熱血沸騰,有人建議遊行表達不滿:「真係越睇越慶,如果搞遊行表達不滿,我實支持,要表達我哋香港市民嘅不滿!」
心水清的網民則列舉法庭及律政司放生有家境被告的事例:「都唔係一次半次喇,當年高院法官阮雲道個仔藏毒都冇事喇,皇仁仔非禮又冇事喇,胡仙又冇事喇,鬼叫你做窮人呀?」
有人質疑法官輕判被告的理由:「如果受了高等教育及家庭背景良好都醉駕、阻差辦公、浪費警力、襲警,而且因此被輕判,嗰啲冇良好家庭背景、未受高等教育嘅犯人應該無罪釋放。」
有網民統計包致金姪女過去案底及累積刑罰:「三度襲警、一次不小心駕駛、一次刑事毀壞、一次醉駕、一次普通襲擊,只值$17,000, 240小時社服令,感化一年,停牌一年,還有……去美國度假(治療)三個月。不知所謂。」
刑罰不公 各團體稱應統一襲警法例
資深大律師說,襲警屬嚴重罪行,一人三犯而毋須入獄,實屬「非常非常幸運」。人權組織質疑律政司在本案引用的法例,與檢控示威者襲警的法例不一,間接偏幫了包致金姪女,政府應統一法例,以免造成不公。
「非常非常幸運的裁決」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說,律政司針對不同被告的襲擊罪行,引用了不同的條例,造成不公平的情況。他說, 07年以來,示威者襲警個案都是引用刑罰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最重判監兩年,不設緩刑;本案卻引用刑罰較輕的《警隊條例》,最重判監六個月,或罰款五千元,亦可緩刑。
羅沃啟說:「過去被控襲警嘅示威者,通常喺被捕過程中掙扎觸碰到警員,同今次一個主動去襲擊警察嘅個案,好明顯係有個分別。」他說,兩條法例都是沿用港英時代法例,但英國現已統一為一條襲警罪條例,香港應該跟隨,以免造成不公。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說,他本人與包致金相識,不便直接評論本案。一般而言,襲警是嚴重罪行,通常初犯已被判監,何況再犯及三犯;如果襲警罪的被告同時涉嫌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等嚴重罪行,仍能避過判監,只判感化,是「非常非常幸運的裁決」,他會感到詫異。
湯家驊續說,以患病作為求情理由,通常只能在初犯時獲得法庭接納,再犯時再以此求情而再獲接納,非常罕見。他認為律政司應廣泛徵詢意見,決定是否上訴。
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說:「無論告邊條罪行都好,法官如果信納有關嘅被告人,因為佢係受到精神病困擾,只係用一個感化嘅形式,取代監禁,係一個可接受、可以理解嘅做法。」
「鬼叫你做窮人呀?」
最多人加入的 facebook群組為「強烈要求律政司介入,重判包致金姪女 Amina!」至昨晚 9時,人數已逾 1,600。發起人留言說:「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姪女,公然挑戰法紀,三度襲警竟然不用收監,法理何在!?」同日成立的,還有一個名為「反對包致金之姪女只判感化令,罰款及停牌一年之所謂重判刑罰」及「反對香港法律官官相衞,法律面前窮人含 X,香港人憤怒了」的群組。
網民熱血沸騰,有人建議遊行表達不滿:「真係越睇越慶,如果搞遊行表達不滿,我實支持,要表達我哋香港市民嘅不滿!」
心水清的網民則列舉法庭及律政司放生有家境被告的事例:「都唔係一次半次喇,當年高院法官阮雲道個仔藏毒都冇事喇,皇仁仔非禮又冇事喇,胡仙又冇事喇,鬼叫你做窮人呀?」
有人質疑法官輕判被告的理由:「如果受了高等教育及家庭背景良好都醉駕、阻差辦公、浪費警力、襲警,而且因此被輕判,嗰啲冇良好家庭背景、未受高等教育嘅犯人應該無罪釋放。」
有網民統計包致金姪女過去案底及累積刑罰:「三度襲警、一次不小心駕駛、一次刑事毀壞、一次醉駕、一次普通襲擊,只值$17,000, 240小時社服令,感化一年,停牌一年,還有……去美國度假(治療)三個月。不知所謂。」
刑罰不公 各團體稱應統一襲警法例
資深大律師說,襲警屬嚴重罪行,一人三犯而毋須入獄,實屬「非常非常幸運」。人權組織質疑律政司在本案引用的法例,與檢控示威者襲警的法例不一,間接偏幫了包致金姪女,政府應統一法例,以免造成不公。
「非常非常幸運的裁決」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說,律政司針對不同被告的襲擊罪行,引用了不同的條例,造成不公平的情況。他說, 07年以來,示威者襲警個案都是引用刑罰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最重判監兩年,不設緩刑;本案卻引用刑罰較輕的《警隊條例》,最重判監六個月,或罰款五千元,亦可緩刑。
羅沃啟說:「過去被控襲警嘅示威者,通常喺被捕過程中掙扎觸碰到警員,同今次一個主動去襲擊警察嘅個案,好明顯係有個分別。」他說,兩條法例都是沿用港英時代法例,但英國現已統一為一條襲警罪條例,香港應該跟隨,以免造成不公。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說,他本人與包致金相識,不便直接評論本案。一般而言,襲警是嚴重罪行,通常初犯已被判監,何況再犯及三犯;如果襲警罪的被告同時涉嫌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等嚴重罪行,仍能避過判監,只判感化,是「非常非常幸運的裁決」,他會感到詫異。
湯家驊續說,以患病作為求情理由,通常只能在初犯時獲得法庭接納,再犯時再以此求情而再獲接納,非常罕見。他認為律政司應廣泛徵詢意見,決定是否上訴。
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說:「無論告邊條罪行都好,法官如果信納有關嘅被告人,因為佢係受到精神病困擾,只係用一個感化嘅形式,取代監禁,係一個可接受、可以理解嘅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