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第一案终审:司机无错撞死人赔10万
Saturday, March 25, 2006 9:01:56 AM
判决变化:法院确认“撞了不白撞”
去年5月9日20时55分,在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夫妇由北向南横穿主路。这时,刘寰驾驶奥拓车正好经过,曹志秀被撞死在绿化带里。该案发生在新交法生效后第9天。根据新交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款被百姓称为“撞了不白撞”条款。
行人非法横穿主路,奥拓司机该不该赔钱?一时间争议四起。该案历经一年半的诉讼过程。宣武法院在一审中并没有适用新交法第76条规定。而是确认在事故中两方当事人各有50%的责任,判决刘寰赔偿死者15.69万余元。
昨天终于有了终审结果——市一中院法官适用了新交法第76条,确认了司机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法院认为,死者曹志秀穿行二环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此应减轻刘寰应担的赔偿责任。
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寰一次性赔偿共10.088万元。同时,刘寰先行给付保险金额5万元,刘寰可于事后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也就是说,如果刘寰向保险公司追偿成功的话,其赔偿责任将减少5万元。刘寰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刘寰终审获赔修车费664元。
律师意见:
两倍于车辆价格的赔偿责任,让守法者——司机刘寰面临着无力偿债的困境。法律给不了我们明确的规定,判决却给了一个让当事人难以摆脱的阴影:以另一个家庭的“灾难”来换取对一个已受到侵害家庭的抚慰。在此事实面前,谁才是真正的弱者?
部份网友评论:
这个交通事件带有一点“中国色彩”,因为我没听说过国外撞死个人司机会破产的。这个车主还有一定的偿还能力,但如果事情是发生在一个职业驾驶员身上,那么司机的处境会更加悲惨。在我看来,尽管中国的保险业规避了风险,但国家把风险转嫁给驾驶员。所以新交通法存在太多的弊端,我觉得根本不能说它是法律,因为法律应该是公平的。
谁违法就处理谁,不应该全由司机承担,驾驶员也是人,新交法 76条应该改一改,不能要行人去违法。否者那隔离带要它干什,红绿 灯要它干什么,交警要他干么,浪费 银子,劳 命伤财。
如果是行人的全责然开车人赔偿后导致本身及家人无法生存,那谁又来保护开车人全家的生存权???
立法者怎么想的?真**,十几亿的大国出来定法的就这水平,八旗子弟,亡国啊
屁交法,这社会还有公理吗?还有公正吗?黑暗哪
我认为这所谓的新法,根本不通,那些所谓的立法者可能有种情况
1:有心里障碍.2:他们家里有想寻短见的人.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查一查那些所谓的立法者!!!
交法制定者官僚主义,生搬硬套国外经验形式主义.
新交通法76条大错!!
从多个地方对76条的解释已经知道了!!
有北京司机承担20%,在广州10%,在成都好象是5%,最高不超过两万!!新交通法就象是空话,(可适当减轻机动车责任),是适当,95%几乎是完全了,哈哈
谁是弱者?谁亦可成为弱者,如此处理司机亦是弱者,将风险转嫁于政府公车吧!
新交法一出撞车就应运而生,来钱快。路也别分快慢车道,隔离带也多余,反正撞了都要赔钱。哈哈
要想富上公路
这种立法的方法太好啦.真的太好啦.想寻短见的人,不要再选择跳楼、喝毒药、跳地铁了,到马路上去死吧,这样还能为自己的家人挣最后一点钱,至少自己办后事的钱有了。
这种立法的方法太好啦.真的太好啦.就是换个角度教育别人要坚持别人横跨马路,中国人立法也不看看中国人横跨马路的素质.
不知道这种法是谁立的,如果有人得了绝症为了可以给家里人留下点钱就可以到马路上去了.这样多好的事呀.开车的友友们以后最好是把车都卖掉吧.不然我们赔不起的,会很快宣布破产的....这就是以人为本.
深表同感!!
我在國外(加拿大)待了12年-唸書 加拿大的法律就是行人免責
但是!!!加拿大是因為地廣人稀 很多地方因為交通號誌不密集 或有難以界定之地 以及那裡的人 是各個首法遵紀(互相禮讓到你無法想像的程度)--在大前提下 加拿大政府的法令再適時保護行人 這無可厚非
但個人認為 中國還不到這種人人自愛的程度 甚至絕不在少數的人鑽法律空子意識到了人神共憤的地步 這種法令在中國生效後 大把低收入者及自視命賤的人會有機可趁 本人深感此法此時此刻在中國本土實施不妥!!!
新交法不合理的地方还多了,难以想象是一个泱泱大国制定出来的法律。
我建议抢劫犯,以后不用犯法,去公路找辆车撞.既不犯法又可以赚钱.更不占用警察时间.帮国家节省不少公款!好
还有的最好的~看好那个是大官的在去给他撞~他不赔的~在把事情搞大了看他赔不赔~
交法这条是非常不公平的,表面上是保护了弱者,可是此条法律本身是强者!它不公平地保护了首先违法者,处罚了无辜的因违法者连累的所谓"强者".我认为参与制定新交法的人本身就没有公正,而是仗势欺人!大家可想一下国家的 (铁路法)火车撞人为啥就不用赔偿?要知道火车、汽车都是有路权的啊!如此看采在禁止行人走入的路段碰了非法进入的行人,也应该追究路政部门的责任才对!!!因为机动车均依法购置了路桥费的呀!!!!!!!!!
到时乞丐都变得有钱了~拿命去拼自己跑去给别人撞一下。不死的就告他要他几十100万的~哈哈
新交通法~现在撞死人要赔10到20几万,你撞了人~还送去医院救治又给了医药费(这是应该的)他醒来发现自己变残人了或者怎么来的~就去告你,他要你赔什么费什么费搞来搞去,要赔给他100几十万的~不是很富有的赔得自己破产搞得自己去当乞丐(还比他惨啊)~说一句没人性的话~没撞死他搞得他残废还不如倒车撞多他几下~下车看他死了在报警自首。
国人遵守公共秩序素质极差,却制定这样的法律,听我一句忠告:如果行人违章,无法避开,直接撞死,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千万不要残废。另外,三者险买20万
QQ才3。4万~如果开QQ撞死了人~我算最少要赔10万的~把车卖了,也卖不到10万。有的家庭你叫他一下拿10万去赔的还不如叫他去死还快,干脆判他死罪~他可能还多谢你呢!
我想问一下我的车停在路边(交了费的)行人撞在我车上,死了咋办啊?
法的精神应该是过错与责任相等。有多少过错负多少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什么叫“无过错责任”?这真是荒天下之大荒谬!无过错也要负责,如照此推理,试问新交法的立法者,你对这宗事故有没有过错?你要不要负责?也许你会说你不是当事人,同事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关你的事。如果硬要车主负责,按照这一逻辑,在该宗事故中,因果关系是这样的:奥托车在环城公路上遵守着全中国有关行车安全的所有法律法规正常行驶(有关部门已认定驾驶者无任何过错,即可理解为无任何不当),因为死者违反(!)法律法规实施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横穿公路的行为而导致了被车撞死的后果,所以遵纪守法的车主要负赔偿责任。试问,这样的因果关系成立吗!?这一违背法理、违背法的精神的混帐逻辑如果成立,那么是否可以说死者的家属和单位(如果他有单位的话)因为没有尽到教育和监督死者不能违法横穿公路的义务而要负责?是否可以说环城公路的管理部门因为放任死者实施违法的横穿公路的行为也要负责?是否可以说政府因为没有搞好普法教育,令一些人视法律如儿戏以至送命,所以也要负责?......我们口口声声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新交法为什么要把交通事故这一法律关系的双方分为“强者”和“弱者”呢?!如果刑法也将杀人命案的当事人分为“强者”、“弱者”,那么,一个毫无过错的公安局长是否就活该给一个穷途潦倒的街边乞丐杀死呢?!弱者应该保护,但那是政府的责任,不能将这一责任转嫁给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是平等的,他只需为自己的过错付出相应的代价,无过错就无责任。如果要从人道的角度出发“保护弱者”,政府应尽快建立另外的机制加以实施。如此才合法亦合理。新交法的立法者们不至于愚蠢到如此地步吧!不然,记住他的车牌号,给他撞一撞试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