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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无尘

风恬浪静中,见人生之真境;味淡声希处,识心体之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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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与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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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封建社会的运转,所依靠的是两项权力原则:礼和刑。礼包括仪文、礼节、举止行为的规定、以及社会习俗所构成的不成文法;它的应用范围只限贵族,称为“君子”(它的字面含义是君王之子,像君王那样举止的人,有文化教养的人);刑即惩罚,它的应用范围是普通百姓,即“庶人”,或称“小人”(琐小的人)。《礼记》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说明了这两项原则的不同应用范围。

  法家的社会背景

  中国封建社会得以靠这两条原则而运转,因为西周封建社会的结构相对简单。天子、诸侯、大夫之间,有血缘关系和联姻关系把他们联结在一起。理论上,每一个侯国都从属于周天子,在侯国里,小贵族又从属于王侯大贵族。但实际上,大小诸侯从祖先那裹继承领土和贵族特权,年代已久,并不觉得周天子和他们有什么关系。因此,周天子只有名义,并无实权,各侯国事实上处于半独立状态;在这些侯国里的大夫(统率的范围称“家”)也是处于半独立状态,这些王侯彼此都是亲戚,按照大家的不成文法,保持着私人关系、外交关系、以至商业往来。这种“君子协定”式的关系便是“礼”。

  天子、诸侯都生活在社会金字塔的顶尖上,和庶民大众没有直接的交道,如果需要打交道,也是由下级诸侯、小贵族去做。王公贵族各有自己的封地,由于这些封地都不大、人口也不多,因此,贵族通常可以实行个人统治,靠刑罚来迫使庶民服从。可以看出,在西周封建社会里,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是靠个人接触和个人关系来维持的。

  这种关系在此后若干世纪里逐渐削弱,社会的瓦解带来了影响深远的社会、政治变化。公侯君子和庶民小人的社会分野,逐渐模糊。孔子的时代已经可以看到,有的贵族失去封地和称号,有才能或运气好的庶民百姓,也有的上升到显贵的地位。社会各阶层原有的僵硬界限逐渐被打破。与此同时,大国用侵略、兼并的手法,扩大统治的领土。在这形势下,各国为准备战争或防御入侵,都需要强化国家的统治,就是说,需要集中权力。这就使政府的结构和行使职权都日益复杂化了。

  新的形势带来了新的问题,对各国都一样。面对这样的形势,从孔子起的各派思想家都力求解决君王的各种问题。他们建议的解决办法往往并不切合实际,各国君王所爱听的不是劝他们怎样谋求民众的福祉,而是要能应付眼前难题的灵机妙策。

  在谋士中也有少数是懂得现实政治的。各国君王通常也愿听听他们有什么看法。如果他们的建议行之有效,国王就待如上宾,甚至委以高位。这些谋士就是被称为“方术之士”的一班人。

  他们以此得名,是因为他们为君王公侯出谋划策,怎样统治广大的封地、怎样把权力集中到统治者的手里。他们鼓吹,君王不需要是圣人或超人,只要实行他们提出的一套方略,一个仅具中人之资的人就可以把国家治理的井井有条。还有一些方术之士,为他们鼓吹的统治方略提出理论根据,这便构成了法家的思想主张。

  因此,如果对“法家”望文生义,以为法家便是主张法学,这便错了。法家的主张,用现代语言来说,乃是一套组织领导的理论和方法。一个人如果想走极权主义道路,组织大众,充当领袖,就会认为法家的理论和方法颇有一点道理。

  韩非子,法家的集大成者

  在本章里,便以韩非子作为法家的思想代表。他是韩国(今河南西部)皇室后裔,《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称他“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韩非子以著书立说见长,著有《韩非子》五十五篇。具有历史讽刺意味的是,战争时代,秦国采用了韩非子的主张,得以兼并六国,成就霸业。韩非子因而声望日隆,由此遭到秦国宰相、他的旧日同窗李斯嫉妒,被陷害下狱,最终死于秦国狱中,时在公元前二三三年。

  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在他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慎到和孟子是同时代人,他主张在政治和治国方术中,“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第二派以申不害(死于公元前三三七年)为首,强调“术”,即政治权术。第三派以商鞅(又称商君,死于公元前三三八年)为首,强调“法”,即法律和规章制度。

  韩非子认为这三者都必不可少。他在《韩非子·八经》篇中说“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远。……然后一行其法。”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的作用。他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从捉摸,这是“术”。他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法家的历史哲学

  中国人惯于尊重过去经验,这可能与大多数民众都是农民有关。农民为所耕种的土地所束缚,很少旅行。他们年复一年,按季节变化耕耘作物。凭过去的经验就够用了。因此,如果遇到新事,首先就想过去有什么经验可以遵循。

  这个传统思维方式对中国哲学有巨大的影响。从孔子的时代起,多数哲学家都要找古代的权威来支持自己的学说。孔子喜欢援引的古代权威是西周的文王、周公。墨子与儒家辩论时,援引比文王、周公更古老的夏禹。孟子为能凌驾墨家之上,往往援引尧舜,因为他们是传说中比夏禹更早的圣王。最后,道家为胜过儒家和墨家,又请出伏羲、神农,据说他们比尧舜还要早几百年。

  这些哲学家在这样做的时候,事实上是建立了一种历史退化观。这些哲学家,思想主张虽然各有不同,但是,他们的历史观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在过去,而不在将来。自古代的“黄金时代”以来,历史是在日渐蜕化。因此,人的拯救不在于创立新的,而要靠退回到古代去。

  先秦时期各主要思想流派中最后出现的法家,在这方面是一个鲜明的例外。法家深深懂得,每个时代的变化,都有它不得不变的原因,因此只能现实地对待世界。古代的人们比较纯朴,就此而言,或许值得称颂,但那是当时的物质条件造成的,并不是说,古代人们的品德就普遍比后代人高尚。韩非子认为,古者,“人民小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韩非子·王蠹》)

  韩非子认为,由于这些全新的情况产生的新问题,只能用新的方法解决,只有蠢人才看不到事实的变化。而这类蠢人是的确存在的,韩非子曾说了一个关于蠢人的故事:“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枝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五蠢》)

  早在韩非子之前,商君便已说过类似的话:“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商君书·开塞》)

  在现代人看来,历史不断变化,这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但在古代中国,和当时各派思想家的见解相较,这种看法实在是一种革命的观点。

  治国之道

  法家为了适应新的政治情况,建议采用新的方法治理国家;照法家看来,这些方法是颠扑不破的治国之道,首先是制定法律。韩非子写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法的作用是告诉百姓,什么应该去做,什么不应该做。法律颁布之后,君王必须鉴察百姓的行为。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反王法的人,也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君王这样做,就可以顺利统治百姓,无论百姓如何为数众多,都可以统治。

  关于这一点,韩非子写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这是说,圣人治国,不是要使人人都自觉行善,而着眼于使大众不能作恶。在一国之中,能自觉行善的,不会超过十个人。但只要民众不作恶,国家就可以保持太平。君王治国,着眼在大多数,至于其它少数,无关宏旨;因此,要着力的是执法,而不是立德。

  按照这个理论,君王统治百姓,靠的是法律和威势,他不需要有特殊的才能或品德,也不需要像儒家所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而众星拱之”,靠君王的品德、以身作则,和人格影响去感召百姓。

  有人可以说,君王采取这样的办法治国,需要有能力制订法律,还要监察为数众多的百姓是否违反了法律,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法家对此的回答是:君王不用事必躬亲,只要他有驾驭人的权术,就可以物色到适当的人去为统治者办事。

  “术”这个概念有什么哲学意义呢?它也是“正名”这个古老学说中的一方面。法家对“正名”的解说是:“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

  这里的“实”,按法家的学说是指在政府任职的官吏个人;“名”是指政府职务的名称,是任职官吏应当完成的职责。因此,“循名而责实”意味着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完成他的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个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这是官吏的事情,不需要君主具体指导;君主所要过问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仅此而已。

  这样,人们还会问:君王怎样知道哪个人适合哪项工作呢?对此,法家的回答是:只要靠“术”,就可以知道。在(《韩非子·二柄》)中说:“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认真实行,赏罚分明,经过几次,无能之辈就不敢承担他们力不能胜的职务,即便给他们,他们也不敢接受。这样,没有能力的人就被淘汰下去,只有能胜任的人在政府职务上任职了。

  但是,还有问题:君王怎样能够知道,某个官吏这个“实”和他所担负的“名”是否相称呢?法家的回答是:这在于君王;如果他没有把握,他就去考察结果,如同君王不知道他的厨司是否胜任,就去品尝厨司烧出的菜肴。在监督官员方面,君王也可以委派别人去做。这些监察官员的人,自己也在君王监察之下。

  按照法家的说法,治理国家并不是必须选贤任能,君王只需要把赏罚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就可以了,这样,他就可以“无为而无不为”。

  掌握赏罚两项大权,就是韩非子所说的治国“两柄”。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人性趋利而避害。韩非子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这是说,君王治天下,行事要循人性。人性之中,有所爱,也有所憎,因此,赏罚便能发挥作用。赏罚能起作用,便能做到令行禁止。治世之道,于是便已具备了。

  韩非子是荀子的学生,深信人性恶。他与荀子不同的地方在于,他对通过文化教育,使人向善,不感兴趣。韩非子和其他法家认为,正因为人性恶,所以法家的治国方针,全从实际出发,并不寄希望于把大众改造成为新人。

  法家与道家

  “无为,而无不为。”这是道家的思想,它也是法家的思想,在韩非子和法家看来,君王应当具备的一项品质便是“为无为”,自己表现出“无为而治”,不需要动手做任何事情,一切需要办的事情都假手别人去做。韩非子说:君王应如“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已;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韩非子·大体》)换句话说,君王拥有政府运作的机制和工具,他自己不必做任何事情,而事情却都办了。

  道家和法家代表中国思想传统的两个极端:道家认为,人本来是天真无邪的,法家则认为人生来性恶。道家鼓吹个人绝对自由,法家主张社会控制一切。但是在“无为”这一点上,两个极端倒汇合了,就是说,它们两个极端之间具有同一性。

  后期道家对法家所主张的治国之道,也持同样的看法,只是说法略有不同。《庄子·天道》篇中称帝王之德在于“乘天地、驭万物,而用人群”。在这一段里讲“无为则用天下而有余,有为也,则为天下用而不足。”在区别“无为”和“有为”之后,又说:“上必无为而用天下,下必有为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君主的存在就是为统治天下。因此,他的作用和职责不在于做任何事情,而在于发号施令,让别人为他做事。换句话说,他的统治方法就是:以无为而用天下。另一方面,属下的职责和作用则是接受命令,按令行事。换句话说,属下的作用便是被使用去做事。这就是同一段末后所说“上必无为而用天下,下必有为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

  《庄子·天道》篇接下去又说:“故古之王天下者,知虽落天地,不自虑也:辨虽雕万物,不自说也;能虽穷海内,不自为也。”统治者就应该如此,因为如果他一旦去思想任何事情,就表明还有他未曾想的事情,而他的职责本应该想到在他统治下的一切事情。因此,君王就应该不想、不说、不做;只命令别人替他去想、去说、去做。这样,他便可以无为,而凡事都由别人办好了。

  至于君王用天下的具体步骤,《天道》篇中说:“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赏罚次之;赏罚已明,而愚知处宜,贵贱履位,仁贤不肖袭情。必分其能,必由其名。以此事上,以此畜下,以此治物,以此修身;知谋不用,必归其天,此之谓太平,治之至也。”

  这些具体步骤的后半,显然和法家的主张是一样的。但是,《天道》篇接下去说:“古之语大道者,五变而形名可举,九变而赏罚可言也。骤而语赏罚,不知其始也。倒道而言,忤道而说者,人之所治也,安能治人!骤而语形名赏罚,此有知治之具,非知治之道,可用于天下,不足以用天下,此之谓辩士,一曲之人也。”

  这是道家对法家的批判。法家的治国之道要求君王公正无私。他应当赏罚严明,即便当罚的是亲人朋友,也不徇私;即便当赏的人是仇人,也不歧视。如果君王不能公正无私,哪怕只失误几次,整个机制便将崩溃。法家宣称只要具有中人之资,便能治国,而实际上,只有圣人,才能具备君王的资质。

  法家与儒家

  儒家认为,要靠礼和道德,而不是靠法律与刑罚来治理百姓。他们主张沿用西周初期的体制,而没有觉察到,社会情况已经变化,先前推行礼治的社会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了。这时,他们还指望靠老办法治国,就成为保守派了。但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是革命派,因为在他们的思想里,反映了时代的变化,他们不再坚持以出身贵贱和财产多少来划分社会阶级。孔子和孟子还继续强调君子和小人的分野,但这个分野,现在变成以道德来划分,而不是以家世来划分了。

  本章开始时,我曾指出,先秦中国封建社会里,“礼”是君王统治贵族的准绳。“刑”是君王统治百姓的工具。儒家坚持以礼治国,这样,“礼”不仅是统治贵族的准绳,也成为统治庶民百姓的准绳;这是对庶民百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这一点说,儒家是革命的。

  法家的思想,也和儒家一样,没有社会阶级高下的区别。人人在法律和统治者面前,地位都一样。但是,法家所作的不是把庶民的地位提高,而是把贵族的地位降低,靠奖惩来统治一切人,这就把“礼”抛到一边去了。

  儒家的主张是理想主义的;法家的主张是现实主义的。在中国历史上,儒家一向指责法家卑鄙、粗野;而法家则总是指责儒家书生气,不切实际。

韓非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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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姓韓名非,韓國貴族,生年與血親已不可考。一般論其生年有二說:生韓釐王十五年,以韓非與李斯同學於荀卿為據証之;生韓釐王初年,據《田問》篇與《外儲說右下》參驗非與堂谿公同時,堂谿公又與韓昭侯同時。前者壽終年四十五十間,後者終時六十有多,何者足信,不能辨。另外,有日人學者謂韓非之父為韓王安,此說理據未足,不足信。韓非雖為韓國貴族,然並未掌權。約二十餘歲,與李斯俱事荀卿於蘭陵,此時,韓非對法術之學已有一定修養,故李斯自以為不及韓非。



  韓國國勢在韓非之時,已是風中殘燭。當是時,韓國貴族專橫,排斥異己,韓王不肖,賢人未進,非生於此,怨憤權奸。權奸之過在於結黨營私,蒙蔽韓王,外借兵權,內禁賢忠。申不害雖用術以治韓,然申子一死,術亡無存,韓國本弱,中興不振反更為弱,韓非有憤奸劫當道,對此怨憤難平。另外,韓國飽受合縱連橫的禍害,向秦則為馬前卒,抗齊則為車前盾,西有秦,東有齊,北有魏,南有楚,腹背受敵。合縱連橫使韓疲憊,奸臣當道使韓不振,內憂外患,朝攻夕伐,朝政日非。結果是韓淪為七雄之首誅,國除於秦王政十七年。



  可以了解,韓非對於說客、方士、儒學、權臣是何等的深惡痛絕。處於此等亂世,他自命為法術之士,曰「知術之士,必遠見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燭私。能法之士,必強毅而勁直;不勁直,不能矯姦」。今韓非為法兼術,必強毅勁直而遠見明察,故不畏權臣,數度上書韓王安,欲求明法任術以駑勢。非雖為文雄詞偉句,然口吃期艾,內有饞臣,外絕友交,終不為所用,鬱鬱憤抒,著書以明志。



  秦王政十三年,書傳於秦王政,歎曰:「嗟夫,寡人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應以取寵曰:「此韓非之所著書也」。《孤憤》《五蠢》之所見,秦急攻韓以求非。韓非使秦見秦王,求存韓伐趙。李斯反對此說,自薦使韓,舉罪以留韓非。秦王允諾,斯使於韓而非留於秦。



  未幾,李斯未能得見韓王挾之以返國,返國又恐韓非賢高而代其位,因饞之「終為韓不為秦」,不如誅之。政允,李斯使人送藥至牢。至此秦王政方有所悟,急使人救非,惜非已死,為秦王政十四年。



  太史公歎「韓非知說之難,為《說難》書甚具,終死於秦,不能自脫。」然李斯之奸劫,韓王之無術,主法之深刻,戰國之攻謀,忠義愛國難行於世,讀其書有憤奸邪之禁極不止,有惡小人之毀法因私。



韓非與前期法家

韓非子的法,在戰國末期已趨於成熟,為法家之集大成者。



管仲

今有管子十九卷傳於世,然其似法似道,又云雜家類,今本管子疑為托偽,又言管子之餘書亦十九卷中。不過無論如何,韓非對管仲之法是特別留意的,《五蠢》篇言:「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筈之法者家有之」,明矣,戰國未期,商君與管子之法已深入民心,對當時有巨大的影響力。



韓非子書中有多處提及管仲的言論,例如《外儲說左下》管仲勸齊桓公務必要「因能而受祿,錄功而與官」,切勿因多人應官而聽左右之言。又如管仲答其恩人綺烏討人的請求,以「賢之用,能之使,勞之論」。絕不因情而徇私。這兩點都是韓非所贊賞的。不過對管仲的言行,韓非亦有所批評。例如管仲臨終之時,勸齊桓公「去豎勺,除易牙,遠公子開方」其理由在冷,豎勺自宮入事桓公,身且不愛,安能愛君?易牙烹其子以膳公,弗愛其子,安能愛君?公子開方棄母久宦,其母不愛,安能愛君?韓非則批評曰:「然則臣盡死力以為其主,管仲將弗用也。曰:『不愛其死力,焉能愛君?』是欲君去忠臣也。且以不愛其身,度其不愛其君,是將以管仲之不能死子糾,度其不死桓公也。」



引管子的言論無論正、反都很多,主要見於《內外儲說》諸篇,《難》諸篇。這就明白,韓非之言承於管仲者有不少。



子產

子產與孔子同時,為鄭國之執政大夫,力主小國圖強,所謂「國不競亦陵」、決然「鑄刑書」,施政「生死以之,不改其度」,具有法家的初形,與管仲同是法家早期的代表。



不過韓非對子產亦有所評。《外儲說左上》記載了子產與鄭簡公各守其職,五年後「國無盜賊,道不拾遺」的事蹟。《內儲於上》又言次任執政大夫游吉不聽子產之嚴厲手段治人遺言,結果「鄭少年相草為盜」。這都是韓非對子產施政的贊賞,至於批評,《難三》篇韓子非議子產以一人之智斷案,違反了「因物以說物」,「因人以知人」的原則,不能明示「形體不勞而事於,智慮不用而姦得」以行為標準。

不過子產的明法用事,身死任度之精神,對後世的法家人物,不只韓非,都有深刻的影響。



李悝

李悝,又名李克,著有《李子》三十二篇,在法家,又有《李克》七篇,在儒家,均佚。李悝相魏文侯,為子夏弟子。他的貢獻在於法家的理論。早期的法家代表人物是無行的法家,而李悝有所著作,可以說是理論與實行兼重。至於其著除《李子》與《李克》以外,亦有《法經》,惜《法經》亦已佚。然而商鞅變法有取於《法經》,即証明《法烴》又對韓非有鉅大的影響。



另外,法家的一大支柱重農主義亦創始於李悝,《漢書‧食貨志》有云:「栗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甚貴與甚賤,其一傷也。善為國者,使民無傷而農益勸。」這說明了李悝把生產視作國富之本,商鞅有此說,而韓非亦同於此,甚至排棄五蠹以事農矣。



吳起

吳起先後事晉、魏,最後相楚,善帶兵,世人評之兵家兼法,有《吳起》四十人篇。吳起於楚「明法審令,捐不急之官,廢士族之疏遠者,以撫養戰鬥之士,要在彊兵」,即實行法家的主張,後來楚悼至死後,吳起被楚貴族所殺。然而《田問》篇中,堂谿公謂韓非曰:「所閒先生術曰:楚不用吳起而削亂,秦行商鞅而富強。」揭示韓非對吳起及商鞅的看法。而《內儲說上》記載了吳起以賞罰樹立威信,又載吳起之妻不合吳起之規格織絲帶一條,結果遭吳起休親一事,借其舅之口言:「吳子,為法者也。」等例,均可了解吳起對韓非的啟發是存在的。



商鞅

商鞅生於衛國,少好刑名之學,繼李悝吳起以後又一法家代表人物,著重主法。韓非所行之法,大多承自商鞅之見解,甚至韓非亦評論「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故商君之主法對韓非的見解有著深遠的影響。



某些論點,在《韓非子》書中提及,其實早在《商君書》裏有所立論。例如商君對法的一致性,不分貴賤的一斷於法的見解,完全承繼於《韓非子》中。商君《君臣》謂「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韓非則有《問辨》篇「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以應以法為一,異法不用;另外,「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亦為兩者相會一致之處。





  獎勵耕戰,重農棄學也是商君承襲自李悝,啟迪於韓非的見解,甚至農業與軍事以至國家的興衰相互關係亦一脈相承,商君書《農戰》篇有云:「勞民者其國必無力,無力者其國必削。」韓非子《五蠢》亦云:「嚴其境內之治,明其法禁,必其賞罰,盡其地力,以多其積。致其民死,以堅守其城……此必不亡之術也。」明白說明兩者均認同農耕之目的在於攻戰,攻戰之目的在於守,守國之目的在於富強,富強就是主法的根本,充分表現了二人對農業的重視。



  商君之法在於重刑,有謂「以刑去刑」,「輕者不至,重者不來」,「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韓非在《內儲說上》稱讚云:「公孫鞅之法也,重輕罪。重罪者,人之所難也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而無離其難,此治之道。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



對於變法,韓非與商君也是一致的,商君《開塞》篇曰,「上世親親而愛私,中世尚賢而說仁,下世貴貴而尊官」,與韓非《五蠹》「上古競於道德,中世逐於智謀,當今爭於氣力。」有合而無異。

在云云法家之中,商鞅勝之於他家之處並不只法之精密,更在於其人亡法未息之改革。商鞅是唯一一個把法家精神實際應用在現實政治的人物,商鞅變法內容,《史記》所載「民為伍什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等,皆明確的把法實現化,而且韓非評「楚不用吳起而削亂,秦行商君而富強」,雖言「商君未盡於法」,亦可見其人解商君之法之深,明其「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深矣。



  蔡元培在《中國論理學史》一書謂「韓非集儒道法三家之成,以法治主義為中堅,襲商君而益評其條理。於墨、道皆得其粗而遺其精,雖總攬三家,實商君之嫡系。」所言甚是,所言甚是。



申不害

申子與商君同時,相韓昭侯,主「刑名」之術,講究循名責實,名實相合。《申子》二篇,至漢有六篇,在法家,然而宋以後,皆佚。韓非之術,扺出自申子而有所發揮,《韓非子》中所引申子言佈於《外內儲說》諸篇及《難三》篇,均言為君者皆擇無為而治。所謂無為,是無所示,《外儲說上》曰:「申子曰:『上明見,人備之;其不明見,人惑之。其知見,人飾之;不知見,人匿之。其無欲見,人司之;其有欲見,人餌之。故曰:吾無從知之,惟無為可以規之。』」足見「申子之學,本於黃老,而主刑名。」

然而申子雖任術,並未完全廢法.。《外儲說左上》有云:「申子曰:『法者,見功而與賞,因能而授官。』」清人輯錄的《申子》片段中;有「堯之治也,蓋明法審令而已。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教而不任說。黃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變,使民安樂其法也」之說。不過申子不重法的主張,雖《史記》言「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十五年。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亦人亡術亡,韓國繼續衰落。這對於韓非而言,不無重術弱法之禍之示。



不過,申不害對韓非最大的啟示,莫過於術的穩秘無為與名實相符。前者已述,君有所欲,臣有所獻;君有所惡,臣有所掩,所以要去善惡去私慧,以無為度有為。後者申子主張「以其名聽之,以其名視之,以其名命之。鏡設精無為,而美惡自備;衡設平無為,以其名命之。」(《大體》),達到「明君治國,而晦晦,而行行,而止止。」(《君臣》)該隱晦則隱晦;該實行就實行;該停止就停止。

韓非之術不只名實與隱秘,而且擴展至具體的治術,甚至有具體的參合形名之法。然而於佚亡之《申子》書中有否提及,不得而知。



慎到

慎到生於趙,與鄒衍、淳于髡、田駢等為齊稷下學士,為道、法二家之轉捩者,著有《慎子》四十二篇,大部份均亡。今本《慎子》為後人輯其片段集成,其主張勢的運用,是韓非重勢部份的主要來源。



  勢的重要,在於把握治權,「賢而屈於不肖者,權輕也;不肖而服於賢者,位尊也。」若使勢去其力,則「堯為匹夫,不能使其鄰家。」《韓非子》的《難勢》篇,引錄此段出自《威德》篇的文字,用以為慎子辯解,對勢立一個肯定的要席。



  慎子著重以勢統治,否定智巧,《知忠》曰:「亡國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國之君,非一人之力也。」故要棄之。君臣之守各異,「求一人之識識天下,誰子之識能足焉?」做到「君逸樂而臣任勞,臣盡智力以善其事,而君無與焉,仰成而已」為之合道。這些思想均影響了韓非之思想,成為勢派的支柱。



  另外,慎到亦略有提出因理而治之觀念,如「祿不厚者,不與入難」(《因循》);「家富則疏族聚,家貧則兄弟離。非不相愛,利不足相容也」;「眾之勝寡」(《逸文》);「臣有兩位者國必亂,臣兩位而國不亂者,君在也。恃君而不亂矣,失君必亂」(《德立》)等,說明事必有因,因以成事,若能「因人之情」,則事能成。



  對於尚法與用術,慎到亦有所發揮,大抵以「人之情」治之,「因則大,化則小」(《因循》),所見多利害性惡,於韓非之價值觀不無影響。然而慎子非商君、申不害、管仲、李悝之類,是以實行來任法的法家,他只純為理論奠下基礎而已。



其他

法家學說到了戰國後期,已成為一股後起勢力,韓非捨先人之意,加以發揮,構成一套完整的學說。其中韓非之法可分為三,其一尚法,商君為首;其二用術,申不害首;其三任勢,慎到為首。此三派,為韓非學術之直接淵源。至於其他法家,不是不可考,就是原著散佚,或是史書不詳,或曰學未致名,他們在韓非生時,或對其學術有所啟發,或所著秦後有存,然而至今皆已亡佚。



《荀子.非十二子》言:「尚法而無法,下修而好作,上則取聽於上,下則取從於俗,終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則倜然無所歸宿,不可以經國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慎到,田駢也。」則慎到與田駢皆為法家。



《尹文子》已佚,今輯逸本中雜法家學,雖到之名家,然劉向評之為:「其學本於黃老,較刑名家也。」可以說是道、名家而轉為法家之人。



《呂氏春秋》,人或稱為之為雜中偏法;《荀子》,人或道之儒兼以法。然呂不韋與荀卿之學,均未盡法,只偏於法。《漢書.藝文志.諸子略.法家》類著錄,除《李子》、《商君》、《申子》、《慎子》、《韓子》外,尚有《處子》九篇、《遊棣子》一篇、《晁錯》三十一篇、《燕十事》十篇、《法家言》二篇。其中晁錯為漢朝人,可以略談。處子於《史記.孟荀列傳》作劇子,趙有劇孟及劇辛,不知孰是,前史無記其言。至於其他三書,不知作者、不知時代。韓非固有觀此書之機,今人則未可得矣。



管仲相齊,諸侯霸首。子產執鄭,刑鼎置度。

李克明法,《法經》啟鞅。吳子楚棄,兵法無伸。

商君尚法,變法秦強。申子用術,刑名國治。

慎子任勢,蛟蛇乘雲。韓非集成,歷代奉經。

法術之士,車裂酒毒。孤憤之士,莫終善歟?

韓非子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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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學說,或說「形名之學」,或說「法術之學」,或說「帝王之學」,一言蔽之,就是「政治學」。韓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其哲學理論大致達到有系統的階段。其學說以性惡、變法、守國、富強為基礎,有其獨特的人性觀、歷史觀、價值觀與國家觀,以至尚法、用術、任勢三者兼行,是一套完整的治國方法,其哲學比以前的任何一位法家都更完美。


人性觀

  韓非的人性觀,受其師荀卿影響,認為人只有自私,並無仁義可言,更不用教之以禮,「好利惡害,夫人之所有也。」(《難二》),無論父子、夫妻、主僕、君臣、群己皆只有利害,別無其他。



  「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故父母之於子也,猶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也,而況無父子之澤!」(《六反》)即使親如父子,都是互相利用,沒有對等的利益,便互相責怪,「孝子愛親,百數之一也。」(《難二》)況君臣乎?至於夫妻,靠男女感情關係相結合,「愛則親,不愛則疏」,比父子天倫之情更脆弱,「丈夫年五十,而好色未解也,婦人年三十,而美色衰矣。以衰美之婦人,事好色之丈夫,則身疑見疏賤……」(《備內》)夫妻利異。主僕之間,是錢財與勞力的交易,韓非認為亦無情義可言。至於君臣,「君臣之利異,故人臣莫忠。故臣利立,而主利滅。是以姦臣者,召敵兵以內除,舉外事以眩主;苟成其私利,不顧國患。」(《內儲說下》)不能輕信,否則身死國滅,所以韓非總結說,「知臣主之異利者王,以為同者劫,與共事者殺。」(《八經》),「故君臣異心;君以計蓄臣,臣以計事君。君臣之交也:害身而利國,臣弗為也;害國而利臣,君不行也。臣之情,害身無利;君之情,害國無親。君臣也者,以計合者也。」(《飾邪》)以計蓄臣,非無道也,禁奸邪之法也。群己之間,本就無感情基礎,「王良愛馬,越王句踐愛人,為戰與馳。醫善吮人之傷,含人之血,非骨肉之親也,利所加也。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備內》)



  不管從哪一種關係看人,都只表現人性可惡的一面。在韓非眼裏,人是無可救藥的,只有以嚴刑峻法禁止他們違規,不求禮愛教化使王天下。



歷史觀

  韓非認為,不能「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上古、中世、近代,情勢各有不同,治國因應不同情勢,有不同的處理手法。「不期循古,不法常行,論世之事,因為之備」,這是存在決定了意識。至於三王五帝,韓非評為「古之易財,非仁也,財多也;今之爭奪,非鄙也,財寡也。輕辭天子,非高也,勢薄也;重爭士橐,非下也,權重也。」,又認為「古者,大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亂。」(《五蠹》),純粹以財貨與土地的「物」之供求情形不同作「變法易古」的根據。故韓非譏笑儒者說:「不知治者,必曰:『無變古,無易常。』……伊尹母變殷,太公母變周,則湯、武不王矣。管仲母易齊,郭偃母更晉,則桓、文不霸矣。」(《南面》)



  所以總括而言,韓非因為這類「事異則備變」的歷史觀,否定上古帝王祟高的說法,不必「法先王」,人只是隨著物質條件變化而變化,要掌握時代,必須因應時代,即因應變化的物質情勢於聖人之治中,而聖人之治的原則,只在於「事因於世,而備適於事」,不在「因循法古」。



價值觀

  人性險惡,只會自私自利。自私自利,勢必利害有所衝突,然後相爭,引起混亂。為了使人人能如願地各為其利,便需要一套辦法,有系統地維護共同利益,這一套系統,便超越了利益而成為價值之所在,荀卿認為禮可以成為此系統之主宰,而韓非則認為人心之惡,以禮不足禁,惟有法可以治民。



  法的價值,遠超越人民的生命,為了護法,這些都不足持,可以犧牲。秦大饑,應侯請發粟活民,昭襄王否案,認為「發五苑之蔬果者,使民有功與無功俱賞也。夫使民有功與無功俱賞者,此亂之道也。夫發五苑而亂,不如棄蔬而治。」(《外儲說右下》)為了國法「有功受賞,有罪受誅」,寧可餓死饑民,不可毀法致亂,結論是「生而亂,不如死而治」。法的價值超越一切,包括生命。



  另外,護法的目的在於富國。法只是富國政策之一,其他一切可使國家富強的辦法,韓非都視之有價值,而且加以宣揚和實施。反之,對國家毫無貢獻之蠹蟲,「以文亂法」的儒,「以武犯禁」的俠,以致工匠、商賈、說客之流,都無價值,都該以任何方法厄殺淨盡。



國家觀

  韓非認為,國家的一切高於社會的一切,但凡對國家有利的,如農戰,如軍爭,都會積極提倡。至於提出這些富國政策,乃為了使國家繁榮昌盛,以玫霸天下。國家與國家之間,並無禮讓,只有力爭,這是潮流的發展,「古人亟於德,中世逐於智,當今爭於力。」(《八說》)既然此為「大爭之世」,國家對外,就只有靠實力,「力多則人朝,力少則朝於人」(《顯學》),決無國際和平,亦不宜講仁義辯智,所以國家的五種害蟲,均須滅絕,以免「外不能戰,內不能守」(《慎法》),終國亡身死。



  富強之法,在內不在外。國家如不先在內政上求改革、圖富強,而在外交上講策略、事縱橫,足以誤國亡國,換言之,外交須以內政為盾,富強之本,在內政,不在外交。故「治強不可責於外,內政之有也。今不行法術於內,而事智於外,則不至於治強矣……舍必不亡之術,而道必滅之事,治國者之過也。智困於外而政亂於內,則亡不可振也。」(《五蠹》)外援不足持,修政可玫強,富國之法,其本在於鼓勵耕戰與獎勵軍勇,與之相反的國家害蟲,韓非極力禁止。



  「畏死遠難,降北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貴生之士;學道立方,離法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文學之士;遊居厚養,牟食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有能之士;語曲牟知,偽詐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辯智之士;行劍攻殺,暴憿之民也,而世尊之曰磏勇之士;活湧匿姦,當死之民也,而世尊之曰任譽之士;此六民者,世之所譽也。赴險殉誠,死節之民,而世少之曰失計之民也;寡聞從令,全法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樸陋之民也;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而世少之曰寡能之民也;嘉厚純粹,整穀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愚戇之民也;重命畏事,尊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怯懾之民也;挫賊遏姦,明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諂讒之民也;此六民者,世之所毀也。姦偽無益之民六,而世譽之如彼;耕戰有益之民六,而世毀之如此;此之謂六反。布衣循私利而譽之,世主聽虛聲而禮之,禮之所在,利必加焉。百姓循私害而訾之,世主壅於俗而賤之,賤之所在,害必加焉。故名賞在乎私惡當罪之民,而毀害在乎公善宜賞之士,索國之富強,不可得也。」(《六反》)道家「貴生之士」、儒家「文學之士」、游士「有能之士」、辯者「辯智之士」與墨家「磏勇之士」及「任譽之士」,都是國家的害蟲,卻受到獎賞;死節、全法、生利、整穀、尊上、明上之民,卻世毀之。如此治國,耕無農,戰無勇,「索國之富強,不可得也。」



  所以「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無私劍之捍,以斬首為勇。是以境內之民,其言談者必軌於法,動作者歸之於功,為勇者盡之於軍。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此之謂王資。既蓄王資,而承敵國之亹,超五帝,侔三王者,必此法也。」(《五蠹》)



  法家哲學的基礎,就在於其黑暗的人性觀、變化的歷史觀、重國的價值觀與致強的國家觀。這些基礎的思維,使韓非所述的法術勢三者得以建立而不覺其刻薄寡恩。



尚法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定法》)理至易明,法就是官方公佈的規則律令,主要以賞罰來控制。行為合於法的,就賞;不合於法的,就罰。「法」即是「令」,「令」即是「法」,「法令」出於官府,即由主上與官員公佈實施。至於官員,亦有其法,「臣不得越官而有功……越官則死。」(《二柄》)所以法的集權,就在君主手中。而其覆蓋範圍,上至文武百官,下至庶民百姓,甚至官員的升降職級,以至編制,職掌都透過決策明確劃分,「明主以吏,宰相必起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夫有功者必賞,則爵祿厚而愈勸;遷官襲級,則官職大而愈治,王之道也。」《顯學》



  至於定法,有何標準?首先,法是客觀的,「設之於官,命之於百姓」《難三》是成文的是公佈的,不容許任何人憑主觀意見隨意更改或曲解,而且「事過於法則行,不遇於法則止」一斷於法,使「人臣雖有智能不得背法而專制」,使犯法之人「不引繩之外,不推繩之,內不急法之外,不後法之內」,達到「使人無離法之罪」《大體》的境地。



  另外,法是公平的,法律統治之下,並不偏袒任何人,「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法超越於階級,一律平等,而且賞罰都以法斷,「爵祿生於外,誅罰生於罪」,全仗自己表現,故賞不思主,罰不惡朝,因皆出於己行。



  一旦觸及法例,賞罰必然執行,「信賞以盡能,必罰以禁邪」《外儲說左下》絕無例外,甚至以嚴刑來禁奸,刑越重,法越有效,統治越鞏固,「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務使以刑去刑,必其賞罰。



  法屬於君,立法因情。「度量之立,主之棄也」《揚搉》法由君主制定,制定要因人情。「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效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八經》又要因勢,法與時移,法定而穩,「法莫如一而固」《五蠹》,反之「法禁災易,號令數下者,可亡也。」《亡徵》,還要易知易行,使立法明確而眾民皆知,「明主之表易見,數約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為,數令行。三者立,而上無私心,則下得循法而治,望表而動,隨繩而斷,因攢而縫,如此則上無私威之毒,而下無愚拙之誅。」《用人》



  推行法令,要君臣二者皆尚法,一切依法行事,量功賞罰,「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不以一己之見害法,「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最終違到以法為教,一國之治,非人而任法,「明主之一,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無私劍之捍,以斬首為勇。是以境內之民,其言談者必執於法,動作者歸之於外,為勇者盡之於軍。」《五蠹》



用術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權,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定法》術是君主駕馭百官的權術,以防止官員徇私侵權。它神秘莫測,即使「親愛近習,莫之得聞也」《難三》。君主治吏不治民,故君主用術用以治吏,這是因為「聞有吏雖亂而有獨善之民,不聞有民亂而有獨善吏,故明主冶吏不治民。」《外儲說右下》;只要群臣治理安當,群臣便會把人民治好。另外,君主最常亦最易與臣下發生衝突,這是基於「君臣之利異,故人臣莫忠。數臣利立,而主利減。是以姦臣者……荀成其私利,不顧國患。」《內儲說下》所以「君以計畜臣」《飾邪》是合理不過的。



  若君主「無術以御之,集勞,猶不免亂」《外儲說右下》,所謂亂,輕則君臣倒權,重則身死國滅,臣子使「制萬乘而字大利」《難四》了,這是絕不容許的。



  至於術如何運用?韓非對此有很多的發揮,但基本有三種類型:無為術、刑名術、何察術。



  無為術的精椊,在於君主不自我表現,以免好惡顯現,就會被臣子利用,「君無見甚所欲;君見其所欲,臣將自雕琢。君無見其意;君見其意,臣將自表異。故曰:「去好去惡,臣乃見貴;去智去舊,臣乃自備。」《主道》況且一個人的心力有限,若君主事必功親,「盡思慮,揣得失,智者之所難也。」《八說》,「故曰:吾無從知之,推無為可以規之。」《外儲說右上》如此,虛靜無為之術,使君主不用自己智能而任用臣子的智能,君主無為,而臣下有為,「明君之道,使智者書其慮,而君因以斷事,故君不窮於智,賢者效其材,君主因能而任之,故君不窮於能;有功則君有其賢,有過則臣下任其罪,故君不窮於名。是故不賢而為賢者師,不智而為智者正。臣有其勞,君有其成功,此之謂賢主之經也。」這就是守法責成,惟有操臣之扼要,靜處不變,方可應萬變全。



  刑名察術,是韓非之術重要的一環。名與實有固定的關係,名以指實,實以應名,考驗名實是否相合,謂之審合形名,形名相合,則合乎治道。凡君主設官分職,用人聽言,乃至考核績數,都能應用此術。「有言者自為名,有事者自為形,形名參同,君乃無事焉」《主道》,名與形,言與事,兩兩相對,合則賞,異則罰,「故群臣陳其言,君以其言授其事,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誅。明君之道,臣不得陳言而不當。」《主道》,為此,君主要使臣下「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以免亂名,而不能責實,違背名實相符的原則。



  由形名之術演變,又有「參伍術」,所謂參伍,即參考比較各方意見,以知人善任,防止奸邪,反之,「不以眾言參驗,用一人為門戶者,可亡也。」《亡徵》



  無為術提供用術的背景,形名術提供條件,何察術則為實際的審合手段。用此術必要隱藏,因為它是用以試探群臣愛好,韓非對此論述主要分佈於《內儲說上》中所述之「七術」與《內儲說下》的「六微」,現略述其殊者如下:



  (甲)疑詔詭使,故意下用意不明的命令,使執行的人無從惴測,因而戰戰兢兢地不得不把本分做好。使密探探查,以所得之事檢測官吏,使之以為上級無所不知,不敢為非。

  (乙)挾知而問,即明知故問,以試忠姦。

  (丙)倒言反事,故意說顛倒的話,做相反的事,以試探所懷疑的人,就可以把姦情查出來。

  (丁)何察六微,暗中查訪六種臣下可能用以為奸的方法。大權獨攬而不尊君,謂之「權借在下」;君臣利害有異,臣挾外自重,謂之「利異外借」;人臣假託類似,欺騙君主而首成其利,謂之「託於類似」;事有利害,若見害不見,利則人有私吞其利,謂之「利害有反」;宮內嫡庶匹敵,人臣顯貴相當,引起內憂,謂「參疑內爭」;敵國用計操控君權,使對其有利,謂之「敵國廢置」。凡此六微,皆群臣劫其君之能也,謹防。

  (戊)謹防八姦。六微指事,八姦指人。韓非在《八姦》篇提出防止八姦的方法,在此不詳述,惟述八姦之類,一曰「同床」、二曰「在旁」、三曰「父兄」、四曰「養殃」、五曰「民萌」、六曰「流行」、七曰「威強」、八曰「四方」



  韓非言:「主之所用也,七術,所察也,六微。」《內儲說上》「凡此人者,人臣之所道成姦,也主所以雍劫,失其所有也,不可不察焉。」《八姦》

任勢

  勢,就是權力,稱權勢,又稱勢位,又勢重,又威勢,不論如何,勢都指權力。勢是中性被動的,它只是工具,可以導致正面價值,也可以導致負面價值,「夫勢者,非能使賢者用已,而不肖者不用己也。賢者用之,則天下冶;不肖者用之,則天下亂。」《難勢》關鍵就在使用的人的素質。把勢與法結合,以法約束勢為治國工具,就叫「抱法處勢」。



  「賢人而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冶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難勢》勢足以屈賢,足以制臣,足以服民,足以禁暴,足以絕姦,擁有勢力就足以壓制,支配別人,故「權勢不可以借人」《內儲說下》,是君主獨有的治國法寶。「善任勢者安,不知因其勢者國危。」《姦劫弒臣》



  韓非的勢,要求與法配合運用,使權力不致濫用而生變,而且以法為制,不以私智治國,則任何人掌握政權皆可以順利治國,不須期待堯舜的降臨,便是「中人之冶」,平庸的人也可以治,所以韓非認為任勢勝於任賢。



  法術勢三者均為治國之具,缺一不可。君主冶國,不求聖賢,但求官不踰職;不賞有功,但求無過;不存智治,一斷於法。抱法處合於冶,中人之治合於時,無為又無不為,國之治者,兼法術勢也,韓非信之。



孤憤 第十一

知術(1)之士,必遠見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燭私(2);能法之士,必強毅而勁直,不勁直不能矯姦。人臣循令而從事,案法而治官,非所謂重人(3)也。重人也者,無令而擅為,虧法以利私,耗國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為重人也。知術之士,明察聽用,且(4)燭重人之陰情(5);能法之士,勁直聽用,且矯重人之姦行。故知術能法之士用,則貴重之臣必在繩之外矣。是知法之士與當塗之人,不可兩存之仇也。

  當塗之人擅事要(6),則外內(7)為之用矣。是以諸侯不因(8),則事不應,故敵國為之訟(9)。百官不因,則業不進,故群臣為之用。郎中(10)不因,則不得近主,故左右為之匿(11)。學士不因,則祿薄禮卑,故學士為之談(12)也。此四助者,邪臣之所以自飾(13)也。重人不能忠主而進其仇,人主不能越四助而燭察其臣,故人主愈蔽,而大臣愈重。凡當塗者之於人主也,希(14)不信愛也,又且習故(15)。若夫即(16)主心,同乎好惡,固其所自進也。官爵貴重,朋黨又眾,而一國為之訟。則法術之士欲干上(17)者,非有所信愛之親,習故之澤(18)也;又將以法術之言,矯人主阿辟(19)之心,是與人主相反也。處勢卑賤,無黨孤特(20)。夫以疏遠與信愛信爭,其數不勝也;以新旅與習故爭,其數不勝也;以反主意與同好惡爭,其數不勝也;以輕賤與貴重爭,其數不勝也;以一口與一國爭,其數不勝也。法術之士,操五不勝之資(21),以歲數而又不得見;當塗之人,乘五勝之資,而旦暮獨說於前;故法術之士奚道得進,而人主奚時得悟乎?故資必不勝,而勢不兩存,法術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過誣者,以公法而誅之;其不可被以罪過者,以私劍(22)而窮(23)之。是明法術而逆主上者,不僇於吏誅,必死於私劍矣。

  朋黨比周以蔽主,言曲以便私者,必信於重人矣。故其可以功伐借者(24),以官爵貴之;其不可借以美名借者,以外權重之。是以蔽主上而趨於私門(25)者,不顯於官爵,必重於外權矣。今人主不合參驗而行誅,不待見功而爵祿,故法術之士安能蒙死亡而進其說,姦邪之臣安肯棄利而退其身?故主上愈卑,私門益尊。夫越雖國富兵彊,中國之主(26)皆知無益於己也,曰:「非吾所得制(27)也。」今有國者雖地廣人眾,然而人主壅蔽,大臣專權,是國為越也。知不類越,而不智不類其國,不察其類(28)者也。人主所以謂齊亡者,非地與城亡也,呂氏弗制,而田氏用之也(29)。所以謂晉亡者,亦非地與城亡也,姬氏不制,而六卿專之也(30)。今大臣執政獨斷,而上弗知收,是人主不明也。與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與亡國同事者,不可存也。今襲跡於齊晉,欲國安存,不可得也。

  凡法術之難行也,不獨萬乘(31),千乘(32)亦然。人主之左右不必智也,人主於人有所智而聽之,因與左右論其言,是與愚人論智也。人主於人有所賢而禮之,因與左右論其行,是與不肖論賢也。智者決策於愚人,賢士程行(33)於不肖,則賢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論悖(34)矣。人臣之欲得官者,其修士且以精潔固身,其智士且以治辯(35)進業,不能以貨賂事人;恃其精潔治辯,而更不能以枉法為治,則修智之士,不事左右,不聽請謁(36)矣。人主之左右,行非伯夷(37)也,求索(38)不得,貨賂不至,則精辯之功息,而毀誣之言起矣。治辯之功制於近習,精潔之行決於毀譽,則修智之吏廢,而人主之明塞矣。不以功伐決智行,不以參伍(39)審罪過,而聽左右近習之言,則無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處官矣。

  萬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太信;此人主之所公患也。且人臣有大罪,人主有大失,臣主之利,與相異者也。何以明之哉?曰: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無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勞而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主利在豪傑使能,臣利在朋黨用私。是以國地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勢而臣得國,主更稱蕃(40)臣,而相室剖符(41),此人臣之所以譎主便私也。故當世之重臣,主變勢而得固寵者,十無二三。是其故何也?人臣之罪大也。臣有大罪者,其行欺主也,其罪當死亡也。智士者遠見,而畏於死亡,必不從重人矣。賢士者修廉,而羞與姦臣為伍,必不從重人矣。是當塗者之徒屬,非愚而不知患者,必污而不避姦者也。大臣挾愚污之人,上與之欺主,下與之收利侵漁(42),朋黨比周,相與一口(43),惑主敗法,以亂士民,使國家危削,主上勞(44)辱,此大罪也。臣有大罪,而主弗禁,此大失也。使其主有大失於上,臣有大罪於下,索國之不亡者,不可得也。

注釋
01.知術,通曉治術
02.燭私,洞悉奸邪
03.重人,權臣
04.且,將會
05.陰情,隱秘的事情
06.事要,權柄
07.外內,外指諸侯;內指百官
08.因,依靠
09.訟,通「頌」
10.郎中,君主左右侍臣
11.匿,隱瞞罪行
12.談,引申讚揚
13.飾,修飾
14.希,少
15.習故,親近故臣
16.即,逢近
17.干上,求進用
18.澤,恩澤
19.阿辟,偏私
20.孤特,孤獨
21.資,憑藉
22.私劍,暗殺
23.窮,盡;絕命
24.借,作為藉口
25.私門,權貴之家
26.中國之主,中原諸侯,春秋時,諸侯稱楚、秦、越為夷狄,非中原國
27.制,統御
28.類,同類
29.呂氏弗制,而田氏用之也,周武王封呂尚於齊,後田氏篡齊,齊國國君由
  呂姓易為田姓
30.姬氏不制,而六卿專之也,周成王封弟叔虞於唐,後叔虞之子居晉,稱晉
  侯,晉景公置韓厥、鞏朔、趙穿、荀騅、趙括及趙旃六卿,亂政,後互相
  兼併,晉靜公時韓趙魏三家分晉,晉亡
31.萬乘,大國
32.千乘,小國
33.程行,度量德行
34.悖,錯誤
35.治辯,辦事的幹勁
36.謁,囑托
37.伯夷,周武王滅商伐紂,代天子而立,伯夷叔齊恥周武王之事,不食周粟,
  餓死首陽山
38.求索,請求
39.參伍,多方面反復考察
40.蕃,通「藩」
41.相室剖符,大臣分封官爵
42.侵漁,彷彿漁人捕魚般侵奪民利
43.相與一口,說相同的話,彷彿由一口所出
44.勞,憂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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