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灯泡和博客实名制
Thursday, 22. March 2007, 11:06:35
案例 1
美国,老妇,洗衣机,洗猫,猫死。
遂告洗衣机厂商。曰说明书上无相关提示,致猫毙命,胜。
从此洗衣机说明书上有了诸如“请勿使用该产品清洗动物”的语句。
这个案例被部分人理解为,法律保护无知——正常人都知道洗衣机不能洗活猫,压根不用专门通知。法律保护的,可以理解成是法律鼓励的;于是结论变的尴尬,法律鼓励无知。
美国,老妇,洗衣机,洗猫,猫死。
遂告洗衣机厂商。曰说明书上无相关提示,致猫毙命,胜。
从此洗衣机说明书上有了诸如“请勿使用该产品清洗动物”的语句。
这个案例被部分人理解为,法律保护无知——正常人都知道洗衣机不能洗活猫,压根不用专门通知。法律保护的,可以理解成是法律鼓励的;于是结论变的尴尬,法律鼓励无知。
案例 1
美国,老妇,洗衣机,洗猫,猫死。
遂告洗衣机厂商。曰说明书上无相关提示,致猫毙命,胜。
从此洗衣机说明书上有了诸如“请勿使用该产品清洗动物”的语句。
这个案例被部分人理解为,法律保护无知——正常人都知道洗衣机不能洗活猫,压根不用专门通知。法律保护的,可以理解成是法律鼓励的;于是结论变的尴尬,法律鼓励无知。
博客实名双轨制试图解决的就是往洗衣机里面放猫的问题,问题的具体表述为网上很多人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很多人都有被自己 blog 里面的评论气得七荤八素的经历,或者有些人认定别人的某篇日志就是对自己的人身侮辱。
这里的常识是:个人言论非客观,观看风险自负。这条常识不仅仅适用于不知道你是不是狗的网络,也适用于现实生活。
假设,路人甲踩了路人乙一脚,路人乙误以为是你踩的,指着鼻子骂到你祖先,然后瞬间上了公交消失了。有几个人会接着打个车跟踪公交,等路人乙下车再上前理论?要我就自认倒霉,骂一句算了。行政手段追查,法律武器索赔,有必要么?
都是人类,哪有生下来从来不挨骂的。只是,似乎网上这种机率更大一点。如果自己真受不了骂,心理敏感/脆弱,关了评论功能/把博客设上权限不就得了。非要阅读别人“不负责任的言论”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何况,没有人强迫你读。
既然这都是常识,我们真的需要实名制保护行为有悖常识的人么?尤其伤害这些人的还可能是一些实话。实话有时伤人,这也是常识。我们真的必要采取行政手段消灭这些伤人的实话么?
至于法规是不是该保护心理脆弱、缺乏常识另当别论;下面的案例也许能说明点什么。
案例 2
英国灯泡厂商从案例 1 中吸取教训,或无师自通。
于产品包装标明,请勿把灯泡塞入口中(Do not put that object into your mouth)。
据说后果是,医院不时出现口中含着灯泡的人在排队。参见这里。
也许,不写那句话还好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