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集中便代表垄断吗?——关于Demsetz论文"Why regulate utility?"的笔记
Friday, 24. February 2006, 13:13:31
(《应用微观经济学(产业组织)》期末critique)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反垄断与管制理论是一个重要的分支。由于与现实中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它更成为众多经济学家关注的对象。经济学家不断发展新的经济理论,用以描述企业的行为特征,并评价何种市场环境中允许政府干预,判断政府经济政策的有效性。
在所有对管制的经济学支持中,“自然垄断”是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该理论认为:由于规模经济或成本曲线“劣加性”的存在,一种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由单个厂商来完成时,成本最小。然而,当这个特定厂商通过不断扩大产出和降低成本的竞争赢得整个市场之后,就可能索取垄断价格,从而导致经济效率与社会福利的降低。经济学家们认为,在放任市场自由运转的时候,社会或者将面临由多家企业生产而带来的无效率,或者将面临单个企业索取垄断价格的无效率。
如何解决这个两难问题呢?管制政策似乎给了一个好的答案:通过准入管制,即只允许一家公司经营,可以实现生产效率;同时,通过价格管制,来防止垄断价格的产生,就可以达到社会福利的增加。
以上的分析似乎是无可非议的。然而,现实中的管制政策往往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人们对管制因此多有批评。但是,这些批判大多停留在管制未能正常运转的论调上,人们感到,如果管制能够正常运行,那么管制似乎还是能够达到自由市场所不能实现的效果。但是Demsetz在 1968年发表于"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上的论文"Why regulate utility?"中, 却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管制是否是必须的?在这篇管制经济学的重要论文中,他集中指出了以上由“自然垄断”理论推导出管制必须性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观察管制问题的新视角。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这篇论文所阐述的问题:
Demsetz开门见山地指出,经济学关于自然垄断的理论是不清楚的。“The economic theory of natural monopoly is … exceedingly unclear”。在回顾了自然垄断理论之后,他认为,这种理论的不清楚,源于人们对“竞争”概念的不恰当理解。他反对人们的固有观念,即价格或产量的竞争程度与市场集中度(公司数量的多少)是直接相关的。他认为,规模经济可能导致市场上只有一家厂商供应商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家厂商便会对商品索取一个垄断价格。
Demsetz定价模型
为了证明他的观点,Demsetz构建了这样的模型:
假设汽车牌照生产是规模竞争的。政府或消费者合作组织通过发放特许经营权来每年选择一家能够以最低价格提供牌照的厂商进行生产。若两家公司提出相同价格,那么通过随机机制来任意选择一家公司生产。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仅有一家公司会获得该年的生产权利,
基于这样的定价方式,Demsetz认为,最终提出的价格将只与竞争厂商数目有关,但规模经济与竞拍特许经营权的公司数量无关:规模经济不可能推理出只有一家厂商参与竞拍。于是,在以上模型中,由于在争夺特许经营权时的公司间的互相竞争的存在,赢得特许经营权的公司将以平均成本来生产。(如下图)这样,消费者将获得比垄断定价下更好的消费者福利,而公司将获得一个正常情况下的投资回报(考虑机会成本)。

Demsetz认为,该模型的成立只需要这么两个前提:
(1)每个进入者都能够在市场上方便地获得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
(2)生产者之间存在着很高的串通成本(colluding cost)
他认为,这两个前提也是在任何不存在规模经济的行业内避免垄断的前提。串通的成本不能从规模经济中推导出来。因此,规模经济必然会导致垄断的假设是错误的。从经验上看,也没有证据表明公用事业中不存在竞争,相反,Demsetz举了Behling文章中的例子,来证明在公用事业行业中的竞争程度往往是相当高的。
垄断的真实起因
从Demsetz给出的模型来看,只要我们采取特许权拍卖的方式来供应消费者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似乎就可以以简单而漂亮的办法解决垄断的问题。然而,Demsetz的贡献并不止于此。他并不只停留在提出一种定价方式的基础上,而是从以上的前提进一步发问:在什么情况下,政府或消费者联盟可以采用以上的方式定价呢?
比较容易观察到的,是上面提到过的假设之二:生产者之间存在高的合谋成本。但是,Demsetz指出,如果要使以上的定价方式可行的话,我们还必须观察问题的另一面,即消费者必须具有较低的合谋成本。
根据这两点,Demsetz指出:一个行业中商品或服务是否按照垄断价格来定价,是由协商与形成合同(“合谋”的另一种表达方式)的成本来决定的。他指出,如果协商成本为0,那么消费者和生产者可以通过谈判消除所有的无效率并从中受益。如果一个行业需要管制,那么这并不是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而是因为生产者的合同成本太低或消费者的合同成本太高。
Demsetz写道,既然我们没有完整的关于合谋的理论,尤其是没有那种可以证明规模经济和产业集中度反映了低的合谋成本的理论(只有一家企业生产产品或服务,并不代表企业间的合谋成本就很低),那么,所谓“规模经济导致垄断价格”的理论便是不合理的。
合谋理论
在文章接下来的部分,Demsetz便简单阐述了他所设想的合谋的理论:
这个理论有以下的两个前提:
1.竞争没有额外成本(不需要付出成本来观察竞争者的价格、产品质量等)
2.与一个新的竞争者进行合谋存在一定的成本
于是,新的竞争者将会为加入卡特尔获得支付,并获得一份平均分配的超额利润。如果平均合谋成本随加入者的增加而上升,那么这个超额利润将不断减少。当每个卡特尔成员获得的利润份额减少到仅相当于竞争状况下的利润时,卡特尔将不再接收新的加入者。此时,卡特尔的成员继续呆在卡特尔中,仅获得一个竞争性回报。新的加入者若加入,同样获得一个竞争性利润,而这个报酬与它们加入其他行业所获得的正常利润相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以维持超额利润为目的的卡特尔最终会失效,虽然仅有一部分的公司在生产产品,但是它们仅获得一个竞争性利润。可见,行业集中度与产品价格的竞争性(是否接近于边际成本定价或平均成本定价)是无关的。唯一重要的,仅仅是合谋的成本。
Demsetz进一步阐述,当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任何一边中存在一个可能导致索取垄断价格的“垄断结构”(monopoly structure,例如仅一家生产者存在,或仅一个消费者联盟存在)时,另一边便可能产生防止该“垄断结构”索取垄断价格的需求,来避免这种“垄断结构”变成一种“垄断力量”(monopoly power)。另一边的组织工作或者由它们自己来完成,或者由存在着垄断结构的一边的“垄断结构”的竞争者来完成。垄断结构与垄断力量同时存在,仅仅当一方的合谋成本低于另一方的合谋成本,且合谋的边际成本差价是随着参与合谋的人数(企业数目)而递增的。(这将导致合谋的平均成本的单调递增)在这样的情况下,价格会等同于双方的边际合谋成本之差。这个价格通常会比垄断价格要低,但在某些双方合谋成本相差极大时,这个价格也会等于垄断价格。
Demsetz认为,法律上对潜在竞争者的禁止进入,其经济含义正在于增加了潜在竞争厂商组织另一边消费者的合约成本。所以可以看到,这样的禁止进入显然是对市场参与的另一方有利的。公共政策的选择,正取决于消费者或生产者中那一方应该获得政府所给予的利益:这种利益的给予可以通过收税或补贴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减少合约成本(如管制或由政府代表消费者来与厂商谈判)来实现。
Demsetz也承认,"These statements are largely intuitive and cannot be pursued in detail here." 但他通过这个简单模型所提出的问题也许更加重要,例如:何时合谋成本高于“竞争成本”?合谋成本如何被强制所影响(例如政府的强行管制)?消费者如何能够合谋(组建消费者联盟,或推进政府成为消费者代言人)?什么是以上模型中的“最终”?
他认为,在关于合谋理论的众多问题被回答之前,讨论市场中的唯一企业是否会索取垄断价格是无意义的,而管制的理论基础必须被怀疑。他再次强调说,这并非说管制不需要,而是说管制的“自然垄断”理论基础是无效的。
在论文的最后,论文考查了另两种用于解释管制的理由:防止“重复建设”,以及防止“飞来横财(横祸)”,并指出,它们均与规模经济无关。由于这部分内容与文章的核心内容无关,所以不再列入讨论的范围。
总结
我们可以看到,Demsetz从对管制的“自然垄断”理由的怀疑与批判出发,开拓了从合约(合谋)成本看“垄断”的新视角。他认为,市场集中度不能被认为是垄断的代名词,“垄断结构”并无法说明该厂商便获得了一种“垄断力量”。显然,这能够使我们对IO的最基础概念,即“市场结构”有更深的理解。
我们往往观察到,当仅有一个企业存在时,相对于多个企业存在的情况下,它将生产较少的产量,索取一个较高的价格。于是,我们采用垄断定价理论来说明这一现象。但是,这并不说明,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企业存在都代表着这个企业将要索取垄断价格。我们必须懂得,“垄断定价”本身不是我们已经观察到的一成不变的事实(打个比方,我们可以真实地看到一个企业索取的是“垄断价格”,像看到一只猫是黑色的一样吗?),而只是一种用于解释现象的理论。垄断定价可以解释没有潜在竞争者时市场中单个企业的定价,但当市场存在潜在竞争者的时候,“垄断价格”解释的范围便有限。
这带给我的启发是,没有一种概念是固定不变的,概念来源于对现实更好的解释。而当概念不能很好地解释世界的时候,我们就需要重新考查概念的本来意义。另一个启发在于,我们不仅仅要观察到已发生的事物(现实中已经存在的竞争),还要从人们的行为,观察到没有发生但事实上在起作用的事物(比如潜在竞争)。所谓“深邃的观察力”,说的应该是后一种吧。
另外,如果放开眼光,我们便可以看到,管制也是一种合同方式。所谓“管制的合同”,即是通过给予企业永久性的特许经营权与一个以不同方法定义的“合理利润”的空间,来换取对企业产量、价格或质量的一定严格程度的控制权。
而所谓合同,也可以说成是一种管制。这是因为,通过特定合同对生产者的束缚(例如特许经营权定价方式下,生产者将不得不以平均成本定价),不也正在追求一种“管制”的效果吗?
当然,“合同”与“管制”肯定是有差异的,否则人们不会发明出两个名词。问题在于,我们应该怎样看这个世界。是从“管制”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如果从管制角度来看,那么,我们应该着眼的是,政府如何通过政府的强制力量来使生产者达到特定的产量与价格,从而促进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如果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我们就应该着眼于,我们应该设计什么样的合同方式,来促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从而由竞争的力量来使生产者达到特定的产量与价格?Demsetz的定价模型带给我们这样的思考: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改变合同形式,来使用促进竞争的方式解决无效率的问题,而不是在某一种常见的合同方式无效时,便简单断定“市场失灵”,从而采取管制的形式来解决问题。这带给我的启发是,换一种角度看问题,就可能获得极大的收获。
后记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经过对论文的反复阅读,我对Demsetz所阐述的理论不断有更深入的理解,不乏豁然开朗之感。然而,由于写作时间的不足,本文也存在着比较主要的缺陷:虽然较仔细的阅读了原文以及管制经济学教科书中对该理论的评价,但是并没有进一步追溯经济学文献中对于本文所涉及问题的前后讨论,例如自然垄断问题的来源、后来人对特许权经营的评价与发展、合谋理论的发展(尤其是博弈论的贡献),等等。我也希望自己能够在以后对经济学文献的阅读中注意这样的问题。
参考文献:
1."Why regulate utility?"Demsetz"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1, No.1 (Apr.,1968)
2.《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维斯库斯、弗农、小哈林顿 著 陈甬军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年出版
3.《管制和反垄断经济学》小伯吉斯 著 冯金华 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反垄断与管制理论是一个重要的分支。由于与现实中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它更成为众多经济学家关注的对象。经济学家不断发展新的经济理论,用以描述企业的行为特征,并评价何种市场环境中允许政府干预,判断政府经济政策的有效性。
在所有对管制的经济学支持中,“自然垄断”是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该理论认为:由于规模经济或成本曲线“劣加性”的存在,一种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由单个厂商来完成时,成本最小。然而,当这个特定厂商通过不断扩大产出和降低成本的竞争赢得整个市场之后,就可能索取垄断价格,从而导致经济效率与社会福利的降低。经济学家们认为,在放任市场自由运转的时候,社会或者将面临由多家企业生产而带来的无效率,或者将面临单个企业索取垄断价格的无效率。
如何解决这个两难问题呢?管制政策似乎给了一个好的答案:通过准入管制,即只允许一家公司经营,可以实现生产效率;同时,通过价格管制,来防止垄断价格的产生,就可以达到社会福利的增加。
以上的分析似乎是无可非议的。然而,现实中的管制政策往往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人们对管制因此多有批评。但是,这些批判大多停留在管制未能正常运转的论调上,人们感到,如果管制能够正常运行,那么管制似乎还是能够达到自由市场所不能实现的效果。但是Demsetz在 1968年发表于"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上的论文"Why regulate utility?"中, 却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管制是否是必须的?在这篇管制经济学的重要论文中,他集中指出了以上由“自然垄断”理论推导出管制必须性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观察管制问题的新视角。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这篇论文所阐述的问题:
Demsetz开门见山地指出,经济学关于自然垄断的理论是不清楚的。“The economic theory of natural monopoly is … exceedingly unclear”。在回顾了自然垄断理论之后,他认为,这种理论的不清楚,源于人们对“竞争”概念的不恰当理解。他反对人们的固有观念,即价格或产量的竞争程度与市场集中度(公司数量的多少)是直接相关的。他认为,规模经济可能导致市场上只有一家厂商供应商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家厂商便会对商品索取一个垄断价格。
Demsetz定价模型
为了证明他的观点,Demsetz构建了这样的模型:
假设汽车牌照生产是规模竞争的。政府或消费者合作组织通过发放特许经营权来每年选择一家能够以最低价格提供牌照的厂商进行生产。若两家公司提出相同价格,那么通过随机机制来任意选择一家公司生产。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仅有一家公司会获得该年的生产权利,
基于这样的定价方式,Demsetz认为,最终提出的价格将只与竞争厂商数目有关,但规模经济与竞拍特许经营权的公司数量无关:规模经济不可能推理出只有一家厂商参与竞拍。于是,在以上模型中,由于在争夺特许经营权时的公司间的互相竞争的存在,赢得特许经营权的公司将以平均成本来生产。(如下图)这样,消费者将获得比垄断定价下更好的消费者福利,而公司将获得一个正常情况下的投资回报(考虑机会成本)。
Demsetz认为,该模型的成立只需要这么两个前提:
(1)每个进入者都能够在市场上方便地获得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
(2)生产者之间存在着很高的串通成本(colluding cost)
他认为,这两个前提也是在任何不存在规模经济的行业内避免垄断的前提。串通的成本不能从规模经济中推导出来。因此,规模经济必然会导致垄断的假设是错误的。从经验上看,也没有证据表明公用事业中不存在竞争,相反,Demsetz举了Behling文章中的例子,来证明在公用事业行业中的竞争程度往往是相当高的。
垄断的真实起因
从Demsetz给出的模型来看,只要我们采取特许权拍卖的方式来供应消费者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似乎就可以以简单而漂亮的办法解决垄断的问题。然而,Demsetz的贡献并不止于此。他并不只停留在提出一种定价方式的基础上,而是从以上的前提进一步发问:在什么情况下,政府或消费者联盟可以采用以上的方式定价呢?
比较容易观察到的,是上面提到过的假设之二:生产者之间存在高的合谋成本。但是,Demsetz指出,如果要使以上的定价方式可行的话,我们还必须观察问题的另一面,即消费者必须具有较低的合谋成本。
根据这两点,Demsetz指出:一个行业中商品或服务是否按照垄断价格来定价,是由协商与形成合同(“合谋”的另一种表达方式)的成本来决定的。他指出,如果协商成本为0,那么消费者和生产者可以通过谈判消除所有的无效率并从中受益。如果一个行业需要管制,那么这并不是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而是因为生产者的合同成本太低或消费者的合同成本太高。
Demsetz写道,既然我们没有完整的关于合谋的理论,尤其是没有那种可以证明规模经济和产业集中度反映了低的合谋成本的理论(只有一家企业生产产品或服务,并不代表企业间的合谋成本就很低),那么,所谓“规模经济导致垄断价格”的理论便是不合理的。
合谋理论
在文章接下来的部分,Demsetz便简单阐述了他所设想的合谋的理论:
这个理论有以下的两个前提:
1.竞争没有额外成本(不需要付出成本来观察竞争者的价格、产品质量等)
2.与一个新的竞争者进行合谋存在一定的成本
于是,新的竞争者将会为加入卡特尔获得支付,并获得一份平均分配的超额利润。如果平均合谋成本随加入者的增加而上升,那么这个超额利润将不断减少。当每个卡特尔成员获得的利润份额减少到仅相当于竞争状况下的利润时,卡特尔将不再接收新的加入者。此时,卡特尔的成员继续呆在卡特尔中,仅获得一个竞争性回报。新的加入者若加入,同样获得一个竞争性利润,而这个报酬与它们加入其他行业所获得的正常利润相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以维持超额利润为目的的卡特尔最终会失效,虽然仅有一部分的公司在生产产品,但是它们仅获得一个竞争性利润。可见,行业集中度与产品价格的竞争性(是否接近于边际成本定价或平均成本定价)是无关的。唯一重要的,仅仅是合谋的成本。
Demsetz进一步阐述,当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任何一边中存在一个可能导致索取垄断价格的“垄断结构”(monopoly structure,例如仅一家生产者存在,或仅一个消费者联盟存在)时,另一边便可能产生防止该“垄断结构”索取垄断价格的需求,来避免这种“垄断结构”变成一种“垄断力量”(monopoly power)。另一边的组织工作或者由它们自己来完成,或者由存在着垄断结构的一边的“垄断结构”的竞争者来完成。垄断结构与垄断力量同时存在,仅仅当一方的合谋成本低于另一方的合谋成本,且合谋的边际成本差价是随着参与合谋的人数(企业数目)而递增的。(这将导致合谋的平均成本的单调递增)在这样的情况下,价格会等同于双方的边际合谋成本之差。这个价格通常会比垄断价格要低,但在某些双方合谋成本相差极大时,这个价格也会等于垄断价格。
Demsetz认为,法律上对潜在竞争者的禁止进入,其经济含义正在于增加了潜在竞争厂商组织另一边消费者的合约成本。所以可以看到,这样的禁止进入显然是对市场参与的另一方有利的。公共政策的选择,正取决于消费者或生产者中那一方应该获得政府所给予的利益:这种利益的给予可以通过收税或补贴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减少合约成本(如管制或由政府代表消费者来与厂商谈判)来实现。
Demsetz也承认,"These statements are largely intuitive and cannot be pursued in detail here." 但他通过这个简单模型所提出的问题也许更加重要,例如:何时合谋成本高于“竞争成本”?合谋成本如何被强制所影响(例如政府的强行管制)?消费者如何能够合谋(组建消费者联盟,或推进政府成为消费者代言人)?什么是以上模型中的“最终”?
他认为,在关于合谋理论的众多问题被回答之前,讨论市场中的唯一企业是否会索取垄断价格是无意义的,而管制的理论基础必须被怀疑。他再次强调说,这并非说管制不需要,而是说管制的“自然垄断”理论基础是无效的。
在论文的最后,论文考查了另两种用于解释管制的理由:防止“重复建设”,以及防止“飞来横财(横祸)”,并指出,它们均与规模经济无关。由于这部分内容与文章的核心内容无关,所以不再列入讨论的范围。
总结
我们可以看到,Demsetz从对管制的“自然垄断”理由的怀疑与批判出发,开拓了从合约(合谋)成本看“垄断”的新视角。他认为,市场集中度不能被认为是垄断的代名词,“垄断结构”并无法说明该厂商便获得了一种“垄断力量”。显然,这能够使我们对IO的最基础概念,即“市场结构”有更深的理解。
我们往往观察到,当仅有一个企业存在时,相对于多个企业存在的情况下,它将生产较少的产量,索取一个较高的价格。于是,我们采用垄断定价理论来说明这一现象。但是,这并不说明,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企业存在都代表着这个企业将要索取垄断价格。我们必须懂得,“垄断定价”本身不是我们已经观察到的一成不变的事实(打个比方,我们可以真实地看到一个企业索取的是“垄断价格”,像看到一只猫是黑色的一样吗?),而只是一种用于解释现象的理论。垄断定价可以解释没有潜在竞争者时市场中单个企业的定价,但当市场存在潜在竞争者的时候,“垄断价格”解释的范围便有限。
这带给我的启发是,没有一种概念是固定不变的,概念来源于对现实更好的解释。而当概念不能很好地解释世界的时候,我们就需要重新考查概念的本来意义。另一个启发在于,我们不仅仅要观察到已发生的事物(现实中已经存在的竞争),还要从人们的行为,观察到没有发生但事实上在起作用的事物(比如潜在竞争)。所谓“深邃的观察力”,说的应该是后一种吧。
另外,如果放开眼光,我们便可以看到,管制也是一种合同方式。所谓“管制的合同”,即是通过给予企业永久性的特许经营权与一个以不同方法定义的“合理利润”的空间,来换取对企业产量、价格或质量的一定严格程度的控制权。
而所谓合同,也可以说成是一种管制。这是因为,通过特定合同对生产者的束缚(例如特许经营权定价方式下,生产者将不得不以平均成本定价),不也正在追求一种“管制”的效果吗?
当然,“合同”与“管制”肯定是有差异的,否则人们不会发明出两个名词。问题在于,我们应该怎样看这个世界。是从“管制”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如果从管制角度来看,那么,我们应该着眼的是,政府如何通过政府的强制力量来使生产者达到特定的产量与价格,从而促进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如果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我们就应该着眼于,我们应该设计什么样的合同方式,来促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从而由竞争的力量来使生产者达到特定的产量与价格?Demsetz的定价模型带给我们这样的思考: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改变合同形式,来使用促进竞争的方式解决无效率的问题,而不是在某一种常见的合同方式无效时,便简单断定“市场失灵”,从而采取管制的形式来解决问题。这带给我的启发是,换一种角度看问题,就可能获得极大的收获。
后记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经过对论文的反复阅读,我对Demsetz所阐述的理论不断有更深入的理解,不乏豁然开朗之感。然而,由于写作时间的不足,本文也存在着比较主要的缺陷:虽然较仔细的阅读了原文以及管制经济学教科书中对该理论的评价,但是并没有进一步追溯经济学文献中对于本文所涉及问题的前后讨论,例如自然垄断问题的来源、后来人对特许权经营的评价与发展、合谋理论的发展(尤其是博弈论的贡献),等等。我也希望自己能够在以后对经济学文献的阅读中注意这样的问题。
参考文献:
1."Why regulate utility?"Demsetz"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1, No.1 (Apr.,1968)
2.《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维斯库斯、弗农、小哈林顿 著 陈甬军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年出版
3.《管制和反垄断经济学》小伯吉斯 著 冯金华 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