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互联网用户产生内容的管理
Wednesday, 1. November 2006, 10:45:27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以博客(Blog)为代表的一系列互联网新应用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这类新生的网络服务普遍具有以下的特点:
技术低门槛:每个人只需掌握基本的计算机常识,就可以很容易的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个人媒体”,展示自己的情感,传播自己的观点,这些在原来都是专业人员才可能做到的。
传播无中心:传统媒体或大型门户网站逐渐失去信息发布的垄断性优势,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信息的传播,由传统的自上而下,以一对多,用户被动接受的“黑洞”模式逐渐向无明确中心的,交互的,用户产生内容的,“多极交叉”模式转化。随之而来网络信息量的激增。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简化与普及,伴随着互联网信息量的激增与传播形式的变化,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技术门槛的降低在方便人们使用的同时也为网上的非法信息大开方面之门,传播上无中心的特性也使政府对信息的管理难度增大,特别是网络信息的归属模糊,权利人的权利难得保障,责任人的责任也不易追究。
为此,政府相关部门面对新事物和新问题及时采取新的管理模式,本质上是与时俱进精神和对社会负责的集中体现。因此在具体操作上,我认为有必要更加注重可行性,争取一步到位,把好事办好,把实事落实。
在此背景下,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发起了对博客实名制的探索。这一举措也在社会引起很大关注,一方面说明这是一件关系到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对政府规范互联网秩序的迫切需求。一般意见认为:实名制初衷固然好,但操作难度大,实施成本高,如果落实不好,今后的决策将会比较被动。
我认为,实名制的操作难度在于一刀切的硬性行政规定与网络信息传播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因此我们有必要转变一下思路:由对非法信息与传播的监控转变为对合法信息与传播的保护,相信将取得更理想的实践效果。
网上流行一种名为“创作共用”协议(http://cn.creativecommons.org/,一种授权方式,主要为了增加网络信息的流通性,作为其他人传播和完善自己作品的授权依据,并对原作者的权利加以保障。此协议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别人分享其创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权利,却又能保留自己的某些权利,比如允许自由转载,但必须署名,并非为商业目的等)的声明协议,它采用图标的形式对合法信息及其传播加以保护和鼓励。

可以参考“创作共用”的模式,鼓励网民通过自愿方式选择采用一套受法律保障的协议发布自己的文章、图片等网络信息。对于采用这个协议的网民,其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将得到法律层面的保证,在发生围绕该信息知识产权的纠纷时占优势。
操作上,网民只需在指定的登记网站上注册其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虚假信息将失去其作为法律保障的意义,因而不必注册时专门核实)并选择适宜自己的授权方式,就可以得到一个图标或代码供其在发布信息时署名。以后在因此网络信息而产生法律问题时,这个图标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从而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或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本方案可以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提供这样的协议由网民自愿注册,第二阶段要求各互联网经营单位鼓励加入此协议的网民发布信息,第三阶段普及本协议作为网民网上权益的唯一法律保障。
这样既可以保障广大正常网民的根本利益,又截断了非法信息的传播渠道,同时也减轻了互联网经营单位的操作成本,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网民 Hong.vox(编者:原文为真名)
2006-10-30




Anonymous # 2. November 2006, 11:09
同意,是一个缓解矛盾的办法
只是,这样肯定满足不了gcd不足为外人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