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寻常的民事诉讼
Saturday, July 8, 2006 9:28:02 AM
南方周末 2006-07-06 14:46:34
一个不寻常的民事诉讼
在恐怖战争时代,政府权力不扩大,我们是否依然能度过危机得以生存?政府权力扩大,我们是否从此失去应有的个人权利?合理的界限又在哪里?
林达专栏
□林达
6月12日,位于底特律的美国联邦法院作了一次审前听证。
原来,著名美国民权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表它的一些客户,把美国国家安全局告上了联邦法庭。这是一个蛮有意思的案子。
案子的背景
案子的起因是一件大家都知道已经很久的事情:布什总统曾经授权美国国家安全局,在没有预先取得法庭许可的情况下,监听了一些国内电话。这个消息,经《纽约时报》披露,一度成为轰动新闻。
很多国会议员表示,国安局的电话监听计划,是由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所确立的。而这个法案明确规定,没有法庭许可不能窃听国内电话。媒体当然更是炮声隆隆。
布什总统面对国会和媒体的质疑,不得不多次公开出来解释。布什总统说,这一监听计划不仅是合法的,也是符合宪法的。他的根据是,2001年,国会曾经授权总统动用武装力量反击恐怖袭击,因此,在战争状态下,总统有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监视敌方。也就是说,这是战争中的监听,相当于战斗行动。
于是,一些议员又批评说,国会是立法机构,这法律本来就是我们制定的,合法不合法,当然是立法的国会最清楚。总统是领导行政分支的,也就是说,只是个执行机构。合不合法,当然是立法者的国会来明示总统,怎么可以倒过来,让执法的总统来告诉立法的国会呢?
这听上去是万分在理。
可是道理偏偏就不那么简单。因为那些国会议员在指责总统的时候,谈的是“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布什总统辩解说,自己的行动依据是国会的“武装反恐授权”。假如大家讨论的是前者,总统对国安局的行动指示,明显违法。可是,假如总统的作为归于后者,在法律上就很难说了。因为这个授权没有前一个法案同样的细则,并没有规定,你领导武装反恐,只能下令开枪不能下令打炮;只能监听国外敌方电话,不能监听国内敌方电话。因此,假如总统指示的监听,可以归在“武装反恐授权”,国会的指责就失去法律依据了。
即便如此,国会其实还有一个反扑的余地,那就是指责“监听滥权”:你说是监听恐怖分子,实际上是否也听了许多不应该监听的人。这样,就可以九九归一,再归到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侵犯民权”、“侵犯个人隐私”这一条上去。说到底,美国的分权和制衡,不就是为了防止政府不当扩权、侵犯个人权利吗?
可是,国会这个反扑还没有开始就马上撞在“保密”这堵墙上。因为行政分支宣称,反恐是一场战争,监听对象名单和监听情况是最高军事机密,怎么可以透露给你们国会。国会又不是军事保密机构,只是一些来自全国各地的民众代表,什么人都有。要是把最高机密告诉了国会,国会几百口人,泄密怎么办?
案子的起因
也许可以说,那很简单,不是国会立的法吗?国会现在追加立法,把布什总统指示国安局作的监听行为,明确定为“非法”,不就可以了吗?哪怕你布什总统狡辩,说这是在执行国会的“武装反恐授权”,国会现在明确“授权细则”,讲清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能监听国外,不能监听国内电话”,不就解决了吗?国会大不了不能追究前面的责任,可至少可以防止未来民众被侵权啊。
很不幸的是,还是没有那么简单。
不要说国会里是布什总统所在的共和党占多数,就是民主党议员,也并非都斩钉截铁地相信,布什总统的辩解就没有一点道理。事件出来之后,国会有很多议员站出来反对,这正是国会的意义所在,一件大事出来,要反映出社会上的不同意见,而且越是反对的声音越是是响亮。可是,许多国会议员站出来,在电视中经常听到他们强烈的反对声音,也并不一定就表示,整个国会,或者绝大多数都是这个意见。真的见分晓,还是要看投票。
国会议员都是民众选出来的。所以,他们通常是在间接地反映民众的意见。那么,这件事情也一样,它的复杂性从民众的态度就可以看出来。美国民众一向的传统就是不信任政府,时时刻刻在警惕政府侵权,因此,和政府有关的阴谋论永远盛行。这一次,事情一目了然,连一点拐弯都没有,政府没有法庭许可,就大量监听了民众电话。这样的事情要是撂在5年前,说什么都马上就炸窝了。不要说是一个支持率在急速下降的总统,就是一个大众拥戴的总统,出这样的事情,也早就被看作是“丑闻”,被批得体无完肤。
可是,这次所谓的“监听门”事件出来之后,民众反应出奇地冷静。最初CNN公布的民意调查,持强烈反对态度的民众,竟然不到10%。现在,经过那么长时间的反对派的宣传推动,认为绝对不应该如此监听的民众,仍然远不到一半。因此,可以想象,敦促国会追加立法解决,并不是一条马上能看到结果的捷径。
在这种情况下,像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这样持反对意见的民权组织,肯定不会罢休。他们的途径,就是美国的传统解决办法,诉诸司法机构,寻求司法仲裁。
于是,这个案子就这么开始了。
立案的特殊困难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寻求的方式,是对国安局提出民事诉讼。任何人当然都可以提出告诉,可是还必须由法院确认立案,诉讼才能开始。6月12日联邦法院的审前听证,就是要解决此案是否能立案的问题。
可是,这个案子的立案确实很特别。
所谓的民事案的原告必须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才有资格上法庭,法庭才会接受你的指控。你反对国安局的监听计划,认定这一监听是非法的,却不一定有资格上法庭去告。起码的一条,要有具体到张三李四或某个机构的原告。
在这个案子里,国安局的监听计划本身是一种秘密作业,至今为止,外人谁也不知道到底窃听了哪些人的哪些电话。既然政府的监听名单从未公布,那么,哪里来的原告?现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所代表的原告,其实是一些自愿出来做原告,却并没有被确认是监听对象的记者、学者、律师和非营利机构。
听起来这非常荒唐,就好像张三被窃听,李四出来提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这正是监听名单保密的情况之下,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想出来的应对绝招。可是,现在,根本就没监听你,你又受的哪门子伤害,提什么赔偿?
这也是国安局代表提出的要求不立案的理由之一,他们声称原告没有资格。这一理由对于原告相当棘手。即使这些原告能够证明自己的电话被窃听了,但是如果不能证明“伤害”,法庭仍然可能拒绝接受。现在,他们至多能说是“怀疑”被窃听,如何证明“伤害”?
这时候,律师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律师当场回答,她的客户们受到了具体的伤害。窃听计划本身使他们害怕。由于害怕被窃听,她所代表的新闻记者的消息来源都不敢提供消息,代表涉嫌恐怖活动人士的律师,不敢用电话和电子邮件讨论案情,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受到妨碍,必须花费更多的差旅来收集证据,如此等等。这么一来,这些人不仅有资格做“原告”,连“伤害”也有了。
一滴水反射出来的世界
这个案子,吸引了超越一般民事案的注意力。联邦法庭女法官泰勒主持的第一次法庭听证,据媒体报道,法庭爆满,几十个人不得不站在走道里。新闻记者们占了通常是陪审团的座位。因为此案从一开始,讨论的背景就是大问题。
这个案子一开始,国安局的律师就说,总统授权国安局监听电话的计划,不仅是反恐战争的需要,对国家安全至关紧要,而且是在宪法赋予总统的权限之内,在国会立法对总统的授权之内。白宫此前已经发表了长达42页的说明书,来解释这一计划。但是,他承认,这一解释是空泛的。虽然国安局其实有“事实证据”来证明监听计划的合法性。可是,他们没有出示这些证据。因为这些事实证据都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在法庭上公开这些证据,即使是部分地公开,也不可能不危害国家安全。他说,在当下的反恐战争时期,这些证据是不能公开的。所以,他一开始就向法庭提出动议,要求法庭在这样的理由下,驳回原告,撤销此案。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执行主任答辩说,政府提出这种国家秘密特权,是“奥威尔式的胡说”。他指的是著名作家乔治·奥威尔在《1984》一书中描述的专制制度使用的论调。
国安局代表说,即使必须向法庭进一步说明这一监听计划的文件,也不能带到法庭来,而只能放在华盛顿的司法部。他邀请法官作出安排,自己到司法部去看这些说明。泰勒法官听到这里连连摇头,当场拒绝。
有意思的是,国安局的律师在听证会上一再说,监听计划的合法性确实需要进一步的事实证据来证明,然后又一遍又一遍地强调,这些事实证据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是不能公开的。国安局代表还说,公布谁的电话遭到监听,或者明说谁的电话肯定没有遭到监听,都会泄露国家机密。国安局一方既不会肯定,也不会否定任何人是否受到监听。
眼看着转了一圈又绕回来了,其实又在面对大家已经面对了很久的问题:在恐怖战争时代,如何坚持原来的传统价值?恐怖战争攻击的特点是:战争状态和非战争状态没有本质差别,战场没有明确的内外区分,攻击者常常无分兵民。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权力不扩大,我们是否依然能度过危机得以生存?政府权力扩大,我们是否从此失去应有的个人权利?合理的界限又在哪里?如果问题再延伸下去,那么,不仅在国内,新时期的国际间的制约和平衡点,又在哪里?进一步说———且不论对敌对国家民众的人权,非敌对国家包括盟国在内的民众的人权应如何保障?众所周知的是,手机通信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监听获取情报的重要渠道。
这是此案一开始人们就加倍关注它发展的原因。不是指望它能给出答案,却期待能引出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
一个不寻常的民事诉讼
在恐怖战争时代,政府权力不扩大,我们是否依然能度过危机得以生存?政府权力扩大,我们是否从此失去应有的个人权利?合理的界限又在哪里?
林达专栏
□林达
6月12日,位于底特律的美国联邦法院作了一次审前听证。
原来,著名美国民权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表它的一些客户,把美国国家安全局告上了联邦法庭。这是一个蛮有意思的案子。
案子的背景
案子的起因是一件大家都知道已经很久的事情:布什总统曾经授权美国国家安全局,在没有预先取得法庭许可的情况下,监听了一些国内电话。这个消息,经《纽约时报》披露,一度成为轰动新闻。
很多国会议员表示,国安局的电话监听计划,是由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所确立的。而这个法案明确规定,没有法庭许可不能窃听国内电话。媒体当然更是炮声隆隆。
布什总统面对国会和媒体的质疑,不得不多次公开出来解释。布什总统说,这一监听计划不仅是合法的,也是符合宪法的。他的根据是,2001年,国会曾经授权总统动用武装力量反击恐怖袭击,因此,在战争状态下,总统有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监视敌方。也就是说,这是战争中的监听,相当于战斗行动。
于是,一些议员又批评说,国会是立法机构,这法律本来就是我们制定的,合法不合法,当然是立法的国会最清楚。总统是领导行政分支的,也就是说,只是个执行机构。合不合法,当然是立法者的国会来明示总统,怎么可以倒过来,让执法的总统来告诉立法的国会呢?
这听上去是万分在理。
可是道理偏偏就不那么简单。因为那些国会议员在指责总统的时候,谈的是“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布什总统辩解说,自己的行动依据是国会的“武装反恐授权”。假如大家讨论的是前者,总统对国安局的行动指示,明显违法。可是,假如总统的作为归于后者,在法律上就很难说了。因为这个授权没有前一个法案同样的细则,并没有规定,你领导武装反恐,只能下令开枪不能下令打炮;只能监听国外敌方电话,不能监听国内敌方电话。因此,假如总统指示的监听,可以归在“武装反恐授权”,国会的指责就失去法律依据了。
即便如此,国会其实还有一个反扑的余地,那就是指责“监听滥权”:你说是监听恐怖分子,实际上是否也听了许多不应该监听的人。这样,就可以九九归一,再归到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侵犯民权”、“侵犯个人隐私”这一条上去。说到底,美国的分权和制衡,不就是为了防止政府不当扩权、侵犯个人权利吗?
可是,国会这个反扑还没有开始就马上撞在“保密”这堵墙上。因为行政分支宣称,反恐是一场战争,监听对象名单和监听情况是最高军事机密,怎么可以透露给你们国会。国会又不是军事保密机构,只是一些来自全国各地的民众代表,什么人都有。要是把最高机密告诉了国会,国会几百口人,泄密怎么办?
案子的起因
也许可以说,那很简单,不是国会立的法吗?国会现在追加立法,把布什总统指示国安局作的监听行为,明确定为“非法”,不就可以了吗?哪怕你布什总统狡辩,说这是在执行国会的“武装反恐授权”,国会现在明确“授权细则”,讲清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能监听国外,不能监听国内电话”,不就解决了吗?国会大不了不能追究前面的责任,可至少可以防止未来民众被侵权啊。
很不幸的是,还是没有那么简单。
不要说国会里是布什总统所在的共和党占多数,就是民主党议员,也并非都斩钉截铁地相信,布什总统的辩解就没有一点道理。事件出来之后,国会有很多议员站出来反对,这正是国会的意义所在,一件大事出来,要反映出社会上的不同意见,而且越是反对的声音越是是响亮。可是,许多国会议员站出来,在电视中经常听到他们强烈的反对声音,也并不一定就表示,整个国会,或者绝大多数都是这个意见。真的见分晓,还是要看投票。
国会议员都是民众选出来的。所以,他们通常是在间接地反映民众的意见。那么,这件事情也一样,它的复杂性从民众的态度就可以看出来。美国民众一向的传统就是不信任政府,时时刻刻在警惕政府侵权,因此,和政府有关的阴谋论永远盛行。这一次,事情一目了然,连一点拐弯都没有,政府没有法庭许可,就大量监听了民众电话。这样的事情要是撂在5年前,说什么都马上就炸窝了。不要说是一个支持率在急速下降的总统,就是一个大众拥戴的总统,出这样的事情,也早就被看作是“丑闻”,被批得体无完肤。
可是,这次所谓的“监听门”事件出来之后,民众反应出奇地冷静。最初CNN公布的民意调查,持强烈反对态度的民众,竟然不到10%。现在,经过那么长时间的反对派的宣传推动,认为绝对不应该如此监听的民众,仍然远不到一半。因此,可以想象,敦促国会追加立法解决,并不是一条马上能看到结果的捷径。
在这种情况下,像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这样持反对意见的民权组织,肯定不会罢休。他们的途径,就是美国的传统解决办法,诉诸司法机构,寻求司法仲裁。
于是,这个案子就这么开始了。
立案的特殊困难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寻求的方式,是对国安局提出民事诉讼。任何人当然都可以提出告诉,可是还必须由法院确认立案,诉讼才能开始。6月12日联邦法院的审前听证,就是要解决此案是否能立案的问题。
可是,这个案子的立案确实很特别。
所谓的民事案的原告必须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才有资格上法庭,法庭才会接受你的指控。你反对国安局的监听计划,认定这一监听是非法的,却不一定有资格上法庭去告。起码的一条,要有具体到张三李四或某个机构的原告。
在这个案子里,国安局的监听计划本身是一种秘密作业,至今为止,外人谁也不知道到底窃听了哪些人的哪些电话。既然政府的监听名单从未公布,那么,哪里来的原告?现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所代表的原告,其实是一些自愿出来做原告,却并没有被确认是监听对象的记者、学者、律师和非营利机构。
听起来这非常荒唐,就好像张三被窃听,李四出来提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这正是监听名单保密的情况之下,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想出来的应对绝招。可是,现在,根本就没监听你,你又受的哪门子伤害,提什么赔偿?
这也是国安局代表提出的要求不立案的理由之一,他们声称原告没有资格。这一理由对于原告相当棘手。即使这些原告能够证明自己的电话被窃听了,但是如果不能证明“伤害”,法庭仍然可能拒绝接受。现在,他们至多能说是“怀疑”被窃听,如何证明“伤害”?
这时候,律师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律师当场回答,她的客户们受到了具体的伤害。窃听计划本身使他们害怕。由于害怕被窃听,她所代表的新闻记者的消息来源都不敢提供消息,代表涉嫌恐怖活动人士的律师,不敢用电话和电子邮件讨论案情,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受到妨碍,必须花费更多的差旅来收集证据,如此等等。这么一来,这些人不仅有资格做“原告”,连“伤害”也有了。
一滴水反射出来的世界
这个案子,吸引了超越一般民事案的注意力。联邦法庭女法官泰勒主持的第一次法庭听证,据媒体报道,法庭爆满,几十个人不得不站在走道里。新闻记者们占了通常是陪审团的座位。因为此案从一开始,讨论的背景就是大问题。
这个案子一开始,国安局的律师就说,总统授权国安局监听电话的计划,不仅是反恐战争的需要,对国家安全至关紧要,而且是在宪法赋予总统的权限之内,在国会立法对总统的授权之内。白宫此前已经发表了长达42页的说明书,来解释这一计划。但是,他承认,这一解释是空泛的。虽然国安局其实有“事实证据”来证明监听计划的合法性。可是,他们没有出示这些证据。因为这些事实证据都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在法庭上公开这些证据,即使是部分地公开,也不可能不危害国家安全。他说,在当下的反恐战争时期,这些证据是不能公开的。所以,他一开始就向法庭提出动议,要求法庭在这样的理由下,驳回原告,撤销此案。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执行主任答辩说,政府提出这种国家秘密特权,是“奥威尔式的胡说”。他指的是著名作家乔治·奥威尔在《1984》一书中描述的专制制度使用的论调。
国安局代表说,即使必须向法庭进一步说明这一监听计划的文件,也不能带到法庭来,而只能放在华盛顿的司法部。他邀请法官作出安排,自己到司法部去看这些说明。泰勒法官听到这里连连摇头,当场拒绝。
有意思的是,国安局的律师在听证会上一再说,监听计划的合法性确实需要进一步的事实证据来证明,然后又一遍又一遍地强调,这些事实证据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是不能公开的。国安局代表还说,公布谁的电话遭到监听,或者明说谁的电话肯定没有遭到监听,都会泄露国家机密。国安局一方既不会肯定,也不会否定任何人是否受到监听。
眼看着转了一圈又绕回来了,其实又在面对大家已经面对了很久的问题:在恐怖战争时代,如何坚持原来的传统价值?恐怖战争攻击的特点是:战争状态和非战争状态没有本质差别,战场没有明确的内外区分,攻击者常常无分兵民。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权力不扩大,我们是否依然能度过危机得以生存?政府权力扩大,我们是否从此失去应有的个人权利?合理的界限又在哪里?如果问题再延伸下去,那么,不仅在国内,新时期的国际间的制约和平衡点,又在哪里?进一步说———且不论对敌对国家民众的人权,非敌对国家包括盟国在内的民众的人权应如何保障?众所周知的是,手机通信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监听获取情报的重要渠道。
这是此案一开始人们就加倍关注它发展的原因。不是指望它能给出答案,却期待能引出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