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携公款百万逃13年 被抓时娶妻生子年薪20万
Friday, November 8, 2013 3:21:27 AM
身为成都某物业公司副总、年薪数十万、有房有车,有一个幸福家庭。但是,他却是一名涉嫌贪污公款逃亡13年的公安部B级逃犯,而且其潜逃前也有妻室。今天,记者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姜某因涉嫌四宗罪被提起公诉,此案将在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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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现年43岁,大专文化程度,吉林省吉林市人。潜逃前系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经营财务部副经理。2000年7月20日,大兴县(2001年撤县设区)检察院接到中黑北京公司举报,称该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姜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将公司公款154万余元取走后,携款逃匿。
据了解,时年29岁的姜某是家中独子,父母也是国企的职工,妻子与他同在一家公司工作,还有一个两岁的儿子。
大兴县检察院于2000年7月24日,以涉嫌贪污罪对姜某立案侦查。同年8月28日,公安部发布B级通缉令对其进行全国通缉。然而,潜逃后的姜某就像人间蒸发一样消失。13年中,大兴区检察院历经4任检察长、4任反贪局长,始终将姜某列为重点追逃对象,但因为缺乏有价值的线索,此案一直悬而未结。
2013年3月,在更新姜某的家属信息时,大兴区检察院追逃小组发现姜某的父亲于2013年1月有来自成都的1笔异常汇款和与四川方面的3条通讯往来,凭借此线索,追逃小组最终于今年6月将潜藏成都并二度结婚的姜某缉拿归案。
姜某归案后,姜某在成都的妻子王某情绪几近崩溃,不敢相信和自己已经有了一个5岁儿子的丈夫竟是一名潜逃13年的通缉犯。王某在接受调查时表示,2002年5月份,她经同学介绍,认识了“姜国伟”,二人两个月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当时姜某在成都已经有3套房子,她觉得姜某各方面条件都不错。2004年5月,二人在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据了解,姜某在成都重新组建家庭后,也有了固定的工作。他先后考取了物业企业经理资格证书、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等资格,曾在多家物业公司工作,而在被抓捕的6月,他跳槽的新公司给他开具的年薪已达2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姜某负责管理公司某证券业务部的国有资金。后姜某以“联营公司”名义开户,负责办理存款、本金收回和获取收益等具体事务。1999年7月,姜某利用其职务便利,私自从“联营公司”账户中挪用5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至今未还;1999年4月至2000年5月间,姜某利用职务便利,共计侵吞公款130万余元;2010年4月,姜某委托他人伪造以“姜国伟”为名的户口本一本;2004年5月,姜某在与李某曾于1992年在北京市大兴县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子并至今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以其伪造的“姜国伟”假身份证和假户口本与王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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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现年43岁,大专文化程度,吉林省吉林市人。潜逃前系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经营财务部副经理。2000年7月20日,大兴县(2001年撤县设区)检察院接到中黑北京公司举报,称该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姜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将公司公款154万余元取走后,携款逃匿。
据了解,时年29岁的姜某是家中独子,父母也是国企的职工,妻子与他同在一家公司工作,还有一个两岁的儿子。
大兴县检察院于2000年7月24日,以涉嫌贪污罪对姜某立案侦查。同年8月28日,公安部发布B级通缉令对其进行全国通缉。然而,潜逃后的姜某就像人间蒸发一样消失。13年中,大兴区检察院历经4任检察长、4任反贪局长,始终将姜某列为重点追逃对象,但因为缺乏有价值的线索,此案一直悬而未结。
2013年3月,在更新姜某的家属信息时,大兴区检察院追逃小组发现姜某的父亲于2013年1月有来自成都的1笔异常汇款和与四川方面的3条通讯往来,凭借此线索,追逃小组最终于今年6月将潜藏成都并二度结婚的姜某缉拿归案。
姜某归案后,姜某在成都的妻子王某情绪几近崩溃,不敢相信和自己已经有了一个5岁儿子的丈夫竟是一名潜逃13年的通缉犯。王某在接受调查时表示,2002年5月份,她经同学介绍,认识了“姜国伟”,二人两个月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当时姜某在成都已经有3套房子,她觉得姜某各方面条件都不错。2004年5月,二人在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据了解,姜某在成都重新组建家庭后,也有了固定的工作。他先后考取了物业企业经理资格证书、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等资格,曾在多家物业公司工作,而在被抓捕的6月,他跳槽的新公司给他开具的年薪已达2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姜某负责管理公司某证券业务部的国有资金。后姜某以“联营公司”名义开户,负责办理存款、本金收回和获取收益等具体事务。1999年7月,姜某利用其职务便利,私自从“联营公司”账户中挪用5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至今未还;1999年4月至2000年5月间,姜某利用职务便利,共计侵吞公款130万余元;2010年4月,姜某委托他人伪造以“姜国伟”为名的户口本一本;2004年5月,姜某在与李某曾于1992年在北京市大兴县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子并至今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以其伪造的“姜国伟”假身份证和假户口本与王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