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待遇差 签“阴阳合同”吞12万公款
Saturday, November 16, 2013 2:41:28 AM
两名网络公司的业务员,使用“阴阳合同”的手段侵占合同款。检方指控,从2010年末至2011年初约半年时间内,两人一共侵占公司合同款总计约十二万余元。昨天,南京秦淮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案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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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向客户索要2万元“好处费”
陈女士从事塑料包装品牌的经营工作。2010年10月的一天,她接到自称北京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业务员张某的电话。张某在电话中介绍说,利用他们公司的技术,可以将陈女士的品牌在行业门户平台上建立网站,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带来客户。客户如果有需求,可以直接在网上购买。陈女士觉得这个方法不错,便答应购买他们的服务。2010年12月4日,张某与另一业务员王某某一同来到位于陈女士位于义乌市的店面内,签订了一份名为“行业门户产品及服务合同”,价值6万元。张某和王某某要求陈女士全额付款,陈女士很谨慎,并没有同意,而是先付了3万元的定金,要求他们将网站框架做出来,经过她的确认再付尾款。
几周后,张某和王某某带着电脑去义乌找到陈女士,向她展示了做好的网站框架。“但(网站上)没什么内容”,陈女士回忆说。两位业务员称,要将尾款付清后,公司才能填上内容。同时,王某某还承诺陈女士,只要她多给他们2万元“好处费”,他们就可以免费将这个6万元的网站升级到价值30万元的平台。王女士一时贪小便宜,将尾款3万元连同2万元好处费总计5万元一同打到了张某个人银行账户上。两位业务员说,只要余款付清,3至6个月后,陈女士就能看到她的行业门户网站打造好并上线。2011年1月份的时候,陈女士还拿到了盖有该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于是便更加放心了。
B
给客户的发票与合同章均是假的
满心欢喜的陈女士等到了2011年3月份,然而网站并没有上线。陈女士打电话试图联系两位业务员,却始终联系不上。情急之下,陈女士直接找到了南京分公司,要求公司方面给个回应。公司调查之后,发现,张、王两位业务员同陈女士签订的是“行业门户产品及服务合同”,而交到公司的却是“企业门户及产品服务合同”,后者价值仅3万元,所能提供的内容和服务也比前者要少很多。也就是说,陈女士交到两位业务员手中的总计8万元钱,仅有3万元交到了公司,剩余5万元不知去向。
在2012年12月间,该公司又接到多起客户投诉,称公司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和功能与合同不符。这些投诉所涉及的合同均是张、王两人签订的。通过核对这些客户提交给公司的合同、发票,公司发现,两位业务员交到公司的合同所涉金额均比客户手中合同金额要小;同时,客户手中的发票序号显示,这些发票并非出自公司的,合同章也是私刻伪造的。至此,张、王“阴阳合同”的把戏终于败露,然而两人早在2011年4月份和7月份就已相继离职。为了挽回公司的损失,2012年12月,该公司向南京警方报案。
C
部门经理也参与作假大赚“差价”
张某得知情况后向警方自首,而王某某在苏州被警方盘查时被抓获。两人落网后,又牵出了两人的部门经理符某。据符某回忆,王某某刚到公司时,业务还是不错的。大概在2010年的冬天,王某某在一次漫长的出差后回来向符某讲到,这样赚钱太慢了,不如侵占一部分客户的钱吧。符某称自己当时劝他不要这样做,但王某某再三保证自己同那位客户“关系好”,侵占一点没关系,还给了符某3000元钱,并问符某“具体该怎么操作”。
身为经理的符某对公司产品更加熟悉,就告诉王某某,可以利用不同级别产品间外观相似、具体功能不同,客户又都是“门外汉”、不太懂的情况,先签好合同,再替他们找到跟合同产品相似的低端产品作为替代。同时,可以谎称“合同不小心掉了”,申请新的合同,填上低端产品的相应信息,同时改低合同金额,便可轻而易举地赚到“差价”。更为关键的是,符某身为经理,还负有下订单签章、客户回访等带有监督功能的工作,有了符某的保障,基本可以保证骗局不败露。为了进一步使客户放心,王某某还专门去买了发票,伪造了公司的发票章,用貌似正规的手段给客户吃“定心丸”。就这样,张某和王某某两人从业务搭档,变成了“犯罪搭档”,再加上一个在幕后为他们打点的符某,三人以“四三三”的比例分赃,牵头的王某某拿得最多,其余两人平分剩下的,这样做了约半年时间。目前,符某已被取保候审。
D
两人可能面临5年以上徒刑
在法庭上,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的12万金额,其实应该是8万。理由是,王某某平时的收入由两块构成,一块是底薪,只有千余元,一块是业务提成,按照合同价款的12%来计算。根据王某某此次涉案的合同总价,约有一万余元本来就应该是王某某的业务提成,是他该得的,应该从涉案总金额中扣除掉,女老板陈某某给的好处费也不应该算进去,此外,王某某招待一个王姓客户吃喝玩乐的钱,也都是他自己出的,应该扣掉。
“业务员的差旅费每天才80元,而他们的客户又多在外地,长期需要开车去跑业务,花费很大”,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等人这样做,与公司的待遇较差也有关系。张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很多笔犯罪张某都没有参与,不能算在张某头上,而且张某还有个两岁的女儿,请求法院判张某缓刑,以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检方认为,两人侵占款项超过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建议法院对王某某判处5年6个月至6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对张某判处5年至6年的有期徒刑。案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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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向客户索要2万元“好处费”
陈女士从事塑料包装品牌的经营工作。2010年10月的一天,她接到自称北京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业务员张某的电话。张某在电话中介绍说,利用他们公司的技术,可以将陈女士的品牌在行业门户平台上建立网站,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带来客户。客户如果有需求,可以直接在网上购买。陈女士觉得这个方法不错,便答应购买他们的服务。2010年12月4日,张某与另一业务员王某某一同来到位于陈女士位于义乌市的店面内,签订了一份名为“行业门户产品及服务合同”,价值6万元。张某和王某某要求陈女士全额付款,陈女士很谨慎,并没有同意,而是先付了3万元的定金,要求他们将网站框架做出来,经过她的确认再付尾款。
几周后,张某和王某某带着电脑去义乌找到陈女士,向她展示了做好的网站框架。“但(网站上)没什么内容”,陈女士回忆说。两位业务员称,要将尾款付清后,公司才能填上内容。同时,王某某还承诺陈女士,只要她多给他们2万元“好处费”,他们就可以免费将这个6万元的网站升级到价值30万元的平台。王女士一时贪小便宜,将尾款3万元连同2万元好处费总计5万元一同打到了张某个人银行账户上。两位业务员说,只要余款付清,3至6个月后,陈女士就能看到她的行业门户网站打造好并上线。2011年1月份的时候,陈女士还拿到了盖有该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于是便更加放心了。
B
给客户的发票与合同章均是假的
满心欢喜的陈女士等到了2011年3月份,然而网站并没有上线。陈女士打电话试图联系两位业务员,却始终联系不上。情急之下,陈女士直接找到了南京分公司,要求公司方面给个回应。公司调查之后,发现,张、王两位业务员同陈女士签订的是“行业门户产品及服务合同”,而交到公司的却是“企业门户及产品服务合同”,后者价值仅3万元,所能提供的内容和服务也比前者要少很多。也就是说,陈女士交到两位业务员手中的总计8万元钱,仅有3万元交到了公司,剩余5万元不知去向。
在2012年12月间,该公司又接到多起客户投诉,称公司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和功能与合同不符。这些投诉所涉及的合同均是张、王两人签订的。通过核对这些客户提交给公司的合同、发票,公司发现,两位业务员交到公司的合同所涉金额均比客户手中合同金额要小;同时,客户手中的发票序号显示,这些发票并非出自公司的,合同章也是私刻伪造的。至此,张、王“阴阳合同”的把戏终于败露,然而两人早在2011年4月份和7月份就已相继离职。为了挽回公司的损失,2012年12月,该公司向南京警方报案。
C
部门经理也参与作假大赚“差价”
张某得知情况后向警方自首,而王某某在苏州被警方盘查时被抓获。两人落网后,又牵出了两人的部门经理符某。据符某回忆,王某某刚到公司时,业务还是不错的。大概在2010年的冬天,王某某在一次漫长的出差后回来向符某讲到,这样赚钱太慢了,不如侵占一部分客户的钱吧。符某称自己当时劝他不要这样做,但王某某再三保证自己同那位客户“关系好”,侵占一点没关系,还给了符某3000元钱,并问符某“具体该怎么操作”。
身为经理的符某对公司产品更加熟悉,就告诉王某某,可以利用不同级别产品间外观相似、具体功能不同,客户又都是“门外汉”、不太懂的情况,先签好合同,再替他们找到跟合同产品相似的低端产品作为替代。同时,可以谎称“合同不小心掉了”,申请新的合同,填上低端产品的相应信息,同时改低合同金额,便可轻而易举地赚到“差价”。更为关键的是,符某身为经理,还负有下订单签章、客户回访等带有监督功能的工作,有了符某的保障,基本可以保证骗局不败露。为了进一步使客户放心,王某某还专门去买了发票,伪造了公司的发票章,用貌似正规的手段给客户吃“定心丸”。就这样,张某和王某某两人从业务搭档,变成了“犯罪搭档”,再加上一个在幕后为他们打点的符某,三人以“四三三”的比例分赃,牵头的王某某拿得最多,其余两人平分剩下的,这样做了约半年时间。目前,符某已被取保候审。
D
两人可能面临5年以上徒刑
在法庭上,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的12万金额,其实应该是8万。理由是,王某某平时的收入由两块构成,一块是底薪,只有千余元,一块是业务提成,按照合同价款的12%来计算。根据王某某此次涉案的合同总价,约有一万余元本来就应该是王某某的业务提成,是他该得的,应该从涉案总金额中扣除掉,女老板陈某某给的好处费也不应该算进去,此外,王某某招待一个王姓客户吃喝玩乐的钱,也都是他自己出的,应该扣掉。
“业务员的差旅费每天才80元,而他们的客户又多在外地,长期需要开车去跑业务,花费很大”,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等人这样做,与公司的待遇较差也有关系。张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很多笔犯罪张某都没有参与,不能算在张某头上,而且张某还有个两岁的女儿,请求法院判张某缓刑,以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检方认为,两人侵占款项超过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建议法院对王某某判处5年6个月至6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对张某判处5年至6年的有期徒刑。案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