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商务调查与法律打“擦边球”
Friday, 10. March 2006, 03:26:15
由于政府不允许私人侦探性质的公司存在,但社会上又需要有这样一些人来服务,所以他们就以商务调查公司“调查员”的面孔出现了。有资料表明:目前全国有商务调查、商务咨询一类的公司2万余家,从业人员以数十万计,武汉市也有数十家之多。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商务调查公司鱼目混珠,十分混乱。主要表现在:从业人员缺乏专业培训,良莠不齐;收费标准不一,随意性大;调查手段不规范,时有侵犯人权之嫌。
商务调查员们经常使用的手段有:守候、跟踪、偷拍、偷录、伪装、卧底等,或者与工商、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合作,在配合中借用执法人员的身份来收集相关证据。其采用的手段,难免与法律法规打“擦边球”。可以说是把法律没有禁止的一些调查手段,发挥到了极至。
由于不具备执法人员的身份,商务调查员通过自己特殊手段采集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据介绍,首先,民间调查员无权使用窃听等器材。法律已明文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即使是公安部门使用监听设备也需经严格审批,并具有相当规范的使用程序。
其次,取证途径是否合法,十分关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项司法解释中规定: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直至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对此规定作了修改。其中称: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新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就意味着: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有效。但是,偷拍偷录怎样才算合法呢?首先,工具要合法;其次,取证的场地要合法。这些对商务民间调查员而言,依然是一种挑战。
商务调查员们经常使用的手段有:守候、跟踪、偷拍、偷录、伪装、卧底等,或者与工商、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合作,在配合中借用执法人员的身份来收集相关证据。其采用的手段,难免与法律法规打“擦边球”。可以说是把法律没有禁止的一些调查手段,发挥到了极至。
由于不具备执法人员的身份,商务调查员通过自己特殊手段采集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据介绍,首先,民间调查员无权使用窃听等器材。法律已明文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即使是公安部门使用监听设备也需经严格审批,并具有相当规范的使用程序。
其次,取证途径是否合法,十分关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项司法解释中规定: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直至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对此规定作了修改。其中称: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新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就意味着: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有效。但是,偷拍偷录怎样才算合法呢?首先,工具要合法;其次,取证的场地要合法。这些对商务民间调查员而言,依然是一种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