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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上帝的暴行”?

曾有网友表达了如下感想:
每当看到上帝杀人的记录时,我心里非常难受。以前我理解这些问题时用上帝的主权和上帝的美意来做解析,现在我不这样认为。我更愿意认为这是犹太人的错误记录,甚至是他们把自己杀人放火的罪恶记在了上帝的名下。我信主后常常感到上帝的爱充满心间,非常愿意去行善,愿意宽恕别人。我相信上帝本身是至真、至善的,上帝断不会行恶,祂绝不会不分好坏的击杀一切头生子,也绝不会在恨某个悖逆的民族时,把吃奶的都杀掉。。。

但我倒情愿与那些“控诉上帝暴行”的人进行讨论,至少双方试图针对同样的事实来进行伦理道德问题的辩论,不至于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

如果造物主是真实存在的,那么他这些被“声讨”的“暴行”就是完全合法的。既然生命是上帝白白给予的,那么上帝当然有权收回,实际上人人都有一死,尘土仍归尘土,灵仍归赐灵的上帝,这些事上神并不欠人什么。最高明的科学家也还不能制造出生命,我们生存所必需的呼吸系统,凝血系统,不要说自己设计制造,很多人连它们的运转方式都一无所知,然而我们还是天天使用它们,使用不是自己挣来的东西!当上帝审判某个族群,收回曾经赋予他们的财富或生命,把这些转交他人去管理,这正如公司解雇员工,是顺理成章的行为。

每个人都难逃一死,种种非正常死亡(如天灾人祸所造成的)与所谓正常死亡其实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对个人而言,当他暂时无灾无病的时侯,往往就会觉得死亡离他很远,虽然他从理性上知道自己也总有一天会死,随着死亡,自己将会失去一切宝贵的东西——无论是健康、财富还是亲情、友情等等,但他这时并不对死亡有太大的恐惧(这与那些已经身患绝症或将要被处死的人是不一样的)。其实这表明我们这些暂时无恙的人有一种错觉,似乎我们今天不会死,明天不会死--- ---死亡与我们无关一样。

每个人都要不可避免的衰老,死亡,“出于尘土,仍归尘土”,如果认为上帝拿走埃及所有长子的性命是不可接受的,那么其他人的死亡或是疾病也是不可接受的,我们就用不着单单为摩西五经里的事情不舒服,而是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每一个死亡的例子(尤其是儿童的死难)都被用来诘问上帝。

实际上,对于迦南人已经有至少400年的宽容,正如上帝对许多民族乃至整个人类所做的。

你吩咐百姓说,你们弟兄以扫的子孙住在西珥,你们要经过他们的境界。他们必惧怕你们,所以你们要分外谨慎。不可与他们争战。他们的地,连脚掌可踏之处,我都不给你们,因我已将西珥山赐给以扫为业。


于是,我们离了我们弟兄以扫子孙所住的西珥,从亚拉巴的路,经过以拉他,以旬迦别,转向摩押旷野的路去。耶和华吩咐我说,不可扰害摩押人,也不可与他们争战。他们的地,我不赐给你为业,因我已将亚珥赐给罗得的子孙为业。

耶和华吩咐我说,你今天要从摩押的境界亚珥经过,走近亚扪人之地,不可扰害他们,也不可与他们争战。亚扪人的地,我不赐给你们为业,因我已将那地赐给罗得的子孙为业。先前利乏音人住在那里------那民众多,身体高大,像亚衲人一样,但耶和华从亚扪人面前除灭他们,亚扪人就得了他们的地,接着居住。正如耶和华从前为住西珥的以扫子孙将何利人从他们面前除灭,他们得了何利人的地,接着居住一样,直到今日。

------申命记2章

或许有人会说,照这种观念,岂不是有人要“效法神”,随意剥夺他人的财富或生命?因为反正“人人都有一死”。说这话的人忘了他自己的一切(包括生命)也同样不归自己所有,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力是取决于法律而非个人意愿。掌权者受托于神,并且要向神交帐,他就算给人民提供过什么好处,也没有理由以恩主自居,因为这一切本来就不是他自己的;如果他因为失职而被剥夺权力或性命,那也没有什么可抱怨的,因为这只是上帝收回他原有的东西,转交给别的代理人。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父母对子女、或是雇主对员工这类关系,前者的权力都不是绝对的,彼此之间都有义务。

当我们提及上帝的“主权”,这首先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万有都是上帝造的,所以他如果要收回某个人的生命,正如以上所说:那只是拿回他自己原有的东西。不过我就不能随便拿走你的什么东西,因为那些东西不是我给的嘛。故此人与人之间被各种义务所约束着。天灾是上帝所给的惩罚,同时救灾也是上帝给人的义务,上帝容许一些人能够幸存下来,这些人应该感谢上帝的恩典,因为他们原是应该像其他人一样死于非命的。当我们看到一些残疾或智障的人,就应该想到,自己的健康并不是自己挣来的,如果不是上帝施恩,那么自己就该与这些人一样痛苦,因此我们绝对有义务去帮助他们——正如我们自己也是因上帝的施恩才有健全的身体。

针对以色列人在迦南的“屠杀”,我们要探讨一下,上帝为什么给他们这样的命令(如果我们不是把旧新约完全割裂开,而是认为这件事包含着某些指导原则,对今天我们的行动还是有参考价值)。类似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有人打着神的旗号要进行种族灭绝之类的行动,并且说这是按照当初以色列人的先例,在进行公义的审判,我们如何运用圣经的一贯原则来驳倒他。


是否只要有得罪神的行为,就该受到政府的惩治?绝对不是!我们记得摩押人和亚扪人是怎样受到上帝的宽容和保护。按照摩西律法,大祭司每年赎罪日要为全民献上赎罪祭,这体现了两点1)全会众的每个人都犯了罪,否则不必献赎罪祭2)犯的罪是死罪,所以用血来赎罪。因此,人人都犯了死罪,如果他们所应得的死刑都通过人间的司法来执行,那就不会有人幸存下来,也无人有机会审判别人了。

是否在旧约中对外邦人一概是杀死或驱逐?以下多是摩西律法的条款,最后一处经文是所罗门王建成圣殿后的祷词。
若有外人寄居在你们中间,愿向耶和华守逾越节,他所有的男子务要受割礼,然后才容他前来遵守,他也就像本地人一样,但未受割礼的,都不可吃这羊羔。

不可欺压寄居的,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作过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

和你们同居的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并要爱他如己,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当时,我嘱咐你们的审判官说,你们听讼,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

你们外邦人当与主的百姓一同欢呼。因他要伸他仆人流血的冤,报应他的敌人,洁净他的地,救赎他的百姓
。(申命记32:43)
 

论到不属你民以色列的外邦人,为你名从远方而来,求你在天上你的居所垂听,照着外邦人所祈求的而行,使天下万民都认识你的名,敬畏你像你的民以色列一样。又使他们知道我建造的这殿是称为你名下的。(Kings1
许多人以为在旧约中,上帝对以色列人的惩罚(其中一部分是借着摩西等军政领袖执行的)大都属于今天所谓的“宗教迫害”的性质,就是说被惩罚的人并无危害他人生命财产或政治反叛的行为,仅是对神的观念,称呼和崇拜礼仪异于主流。(当然,如果其礼仪含有烧死婴儿为祭品这类成分,如今天有些唆使教徒自杀或从事恐怖活动的邪教所为,则对它们的制裁就不一定是宗教迫害的性质了)
 
但如以上所引的条例可知:当时以色列地存在着非犹太教的族群,他们有机会加入犹太教(姑且这么称呼),但也可维持原状而平安无事:
若有外人寄居在你们中间,愿向耶和华守逾越节,他所有的男子务要受割礼,然后才容他前来遵守,他也就像本地人一样,但未受割礼的,都不可吃这羊羔。

和你们同居的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并要爱他如己,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此外,应注意的是“爱人如已”并非一种标新立异的教训(相对摩西律法来说),律法书反复强调的Love your neighbor as yourself与耶酥的爱人如已是同一句话(汉译本使用了不同的词),摩西律还要求对同胞与外族人(在审判时)一视同仁:
当时,我嘱咐你们的审判官说,你们听讼,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
摩西律法中以下的话也值得留意:
若遇见你仇敌的牛或驴失迷了路,总要牵回来交给他。
若看见恨你人的驴压卧在重驮之下,不可走开,务要和驴主一同抬开重驮。
(出埃及记23)

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总要指摘你的邻舍,免得因他担罪。
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
(利未记)
 
矛盾吗?旧约法律不是残暴无情、以牙还牙的吗?不!以上有关“宽容”的教训正是以公平原则为根据的。法官被要求不偏袒穷人也不看重有权势的人,不可随众行恶,甚至在为同胞与外人裁决时,也要以公义为唯一准则,不可偏私。事实上,当人被赋予某种职责时,他就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掌权者或法官,某些财物和权力交在他手中,而且他并不是这一切的主人、而只是代理人,要向相关的主人交帐。

从根本上说,一切的所有权都是属于上帝的,因此做雇员的必须忠心办事,决不可“假公济私”,因为对雇主的欺瞒和亏欠从根本上讲是亏欠神;而做雇主的也不可亏负仆人,例如拖欠工资,因为合同或约定并不是与上帝无关的(人做出承诺就等同于在上帝面前发誓,违约也是渎神之举),他们“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并不偏待人”。

这样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爱仇敌”的要求会出现在摩西五经里面,“看见仇人的衣服遗失,不可佯为不见,总要给他”,一个人若追求“至公至义”,就决不能以私人恩怨影响自己的判断,以至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辱没自己的职责。我们之所以要公平待人,不分亲疏,“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正是因为一切都是属于上帝的,如果我们循私或贪心,那就是侵犯神。

从原则上讲,人的价值在于彰显上帝的荣耀,因此如果人把雕像木偶当做自己的依靠,这种愚昧就使他亏缺了上帝的荣耀,(把某个伟大领袖或理论推上神坛也是偶像崇拜的一种方式,而且这个“信仰问题”往往会引发毁灭性的后果)这是圣经所定义的罪,其后果就是死亡。实际上,在任何一件事上没有按照公义诚信的标准去做,都属于以别神代替耶和华,也就是偶像崇拜(“悖逆的罪与行邪术的罪相等。顽梗的罪与拜虚神和偶像的罪相同”)。

这样,人人都犯了偶像崇拜的罪,人人都被判了死刑,只是因为上帝的宽容,这些死刑大都没有被立即执行,人们还在世上有或多或少的年日。有些人得到了拯救,因此不与他的旧人一起灭亡,而是获得一个新生命,虽然他还要经历死亡,但最终会通过复活使这个新生命完全显明。

    而如上所说,死刑的执行是不可避免的,也许会表现为疾病,意外,战乱或司法等形式,就最后一点,司法方式来说,则必须是当事人对神的背叛已表现为危害严重的外在行动,因此才应被相应的刑律条款所制裁。我们最关心的就是:如何判断某种渎神的行为该在刑律的范畴内受到惩治,即政府有义务这样做,否则就是渎职。

淫乱和迷信一类行为在今天属于隐私范畴,当事人最终会受到上帝的审判,而人间政府则没有这种职权,暴民审判更是不能被容许的。人的职责不在于“报应罪人”,而在于维护社会安全,对抗和抑制各种天灾人祸,因此,只有偷、抢、谋杀和诈骗等行为才被政府惩罚,而若是有人为富不仁或行为不检点,虽然这些同样是罪,但他人只能对之加以谴责,绝无权进行强制和报复,否则就是僭越之举。

但是,古时并没有“单纯”的信仰问题,因为宗教与法律是不分家的。崇拜什么样的神,决定了一套全方位的生活方式。有很多宗教(偶像崇拜)是把集体淫乱与烧死婴孩献祭这类行为作为宗教礼仪的组成部分。

总之,在当时那种社会形态下,信仰是集体性,社会性,并且对其成员的实际行动有强制性的。不像在今天的社会形态下,人可以表示对法律的反对(口头上),比如有人“信仰”一夫多妻是正确的,但没有在事实上这样做;存在主义者认为开车撞死人没有什么不对,当然这种信仰也不可能实行出来。但对当时的人来说,他们的整个人生——生产,政治和战争,无不是围绕着他们的宗教,他们的神,宗教的主要原则一定会深深影响社会面貌,决定民众的一言一行。今天这种把宗教信仰当做饭后谈资的情形是不能硬套到当时的。


乍看上去,上帝命令当时以色列人去主动去做的一些事(比如对迦南土著人的灭绝),似乎与他给人颁布的通常性法规(禁止谋杀,怜悯弱者)不相容。在这里,我们先不提迦南人因为自己的恶俗,早就该绝种(通过自然规律的作用或是其他蛮族的侵袭),而上帝还宽容了他们很多的世代。我们来想想当时人类在政府职能和社会分工方面的特点,以及在这种社会形态下,战争的必然后果:

当时每一个民族基本没有军人和平民之分,成年男子都要参战,(并且几乎都要参与重大决定的表决)。因此战败的一方,其成年男子必然不是战死就是被俘。
以色列人当时有以下选择:
1)不敢入侵迦南,那就会困死在旷野里面
2)进军迦南地,并且没有被当地人击败。那么如何处理那些战后余生的土著人,又有以下选择:
(1)让他们做奴隶
(2)使他们成为附庸,向以色列交税,这就意味着他们继续按照原有的宗教文化和法律生活下去,并且这种生活方式得到了以色列的认可,随之以色列人自己也会向他们学习。

正如我在前面所说:在当时那种社会形态下,信仰是集体性,社会性,并且对其成员的实际行动有强制性的。他们的整个人生的方方面面无不是围绕着他们的宗教和偶像。整个社会的成员都一直习惯性的参与种种恶俗之中——那些暴行是他们的宗教仪式和法定节日的组成部分。只有尚不具备行动能力的婴幼儿例外。

如果以色列人不杀尽他们,只会出于两点考虑——让他们成为奴隶(包括那些婴儿),或使他们成为附属(那就意味着种种恶俗不被摧毁,包括将婴儿在偶像的铜手上烫死)。总之决不可能是出于对那些婴儿的怜恤,谁会有心思收养那些孩子?当时的政府也不可能执行这样的职能。如果要留下婴儿,就同样要留下他们的成年人去扶养他们。

总结,以色列所面临的选择是,认可土著居民的生活方式并溶入其中(直到与他们一起灭亡);或者是拒斥这种腐败罪恶的生活方式,在这片土地上遵照上帝的律法而活——而这种选择,在当时的现实状况之下,必然导致当地人被灭尽的结局。

往事与随想《海外校园》充斥左派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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